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公共服务清单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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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公共服务清单及服务指南已经省公共服务中介服务清单建设办公室审核并报省委、省政府审定,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

1、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共服务清单.xls

2、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共服务指南.doc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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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1.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二、承办机构

省地税局直属局

三、服务对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四、申请条件

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五、申报材料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六、服务流程

1.省地税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税务登记证件挂失报告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七、办理时限

立即办理

八、咨询方式

现场:省政务中心省地税局窗口、省地税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

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0551-62999727,0551-65100709

2.举报奖励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2.《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第24号)。

3.《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

4.《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七条: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二、承办机构

省地税局稽查局

三、服务对象

实名涉税举报人

四、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对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或者罚款收缴入库后,实名检举人可以书面申请奖励。 

五、申报材料

1.检举人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

2.检举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领取,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3.检举人是单位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奖金,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身份证、工作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省地税局稽查局提出申请。

2.受理:省地税局稽查局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及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发放: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向检举人发放《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通知检举人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

    七、办理时限

 检举人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

八、咨询方式

现场:省地税局稽查局

电话: 0551-65100799

3.纳税证明开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二)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

二、承办机构

省地税局直属局

三、服务对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四、申请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为其开具。

五、申报材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事后开具提供)。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纳税人携带规定资料到省地税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2.受理:办税服务厅窗口接受纳税人报送资料,核对纳税人完税情况及资料是否齐全,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发放:符合条件的现场开具并发放《税收完税证明》。

七、办理时限

立即办理

八、咨询方式

现场:省政务中心省地税局窗口、省地税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

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0551-62999727,0551-65100709

4.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证明申请人需填写并向具体负责开具证明的部门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负责开具证明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局长签发。     

二、承办机构

省地税局直属局

三、服务对象

纳税人

四、申请条件

中国税收居民为享受中国政府与缔约对方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中国税收居民以及内地居民纳税人为享受内地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税收安排,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开具,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五、申报材料

1.自然人纳税人应提供: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3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无住所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同时提交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年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在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2.企业纳税人应提供资料:《〈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3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年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在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纳税人携带规定资料到省地税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受理:办税服务厅窗口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及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发放:受理部门业务部门审核通过后,窗口通知纳税人领取《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现场:省政务中心省地税局窗口、省地税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

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0551-62999727,0551-65100709

5.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 第六条: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式样附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二、承办机构

省地税局直属局

三、服务对象

纳税人

四、申请条件

境内开采规定矿产品(不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为其开具证明。

五、申报材料

1. 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合同。

2. 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完税凭证;相关应税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或其他销售凭证;个体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纳税人携带规定资料到省地税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

2.受理:办税服务厅窗口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发放:符合条件的现场开具并发放《资源税管理证明》。

七、办理时限

立即办理

八、咨询方式

现场:省政务中心省地税局窗口、省地税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

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0551-62999727,0551-65100709

6.多缴税款退还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二、承办机构

省地税局直属局

三、服务对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四、申请条件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将多缴的税款予以退还或抵缴原有欠税。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五、申报材料

1.《退(抵)税申请表》3份。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完税(缴款)凭证及复印件。

3.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请退税时应书面说明理由,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纳税人携带规定资料向省地税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

(二)受理:办税服务厅窗口接收纳税人资料,核对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三)办理

1.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2.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3.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4.手工退库的,税务机关将《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电子退库的,税务机关向国库发送《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七、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立即核实应退税额、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退税申请,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库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

八、咨询方式

现场:省政务中心省地税局窗口、省地税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

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0551-62999727,0551-65100709

7.完税凭证换开、重开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二、承办机构

省地税局直属局

三、服务对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四、申请条件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或重开。

五、申报材料

1.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换开完税凭证的相关资料: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

3.重开完税凭证的相关资料:纳税人完税凭证持有联次遗失声明资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纳税人携带规定资料向省地税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完税凭证换开、重开。

2.受理:办税服务厅窗口接收纳税人的报送资料,核对纳税人完税情况,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发放:符合条件的现场开具并发放完税凭证。

七、办理时限

立即办理

八、咨询方式

现场:省政务中心省地税局窗口、省地税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

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0551-62999727,0551-65100709

8.纳税服务投诉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9号):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应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

二、承办机构

省地税局直属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四、申请条件

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认为税务机关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而进行投诉。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纳税人向本级或上级税务机关提交投诉。

2. 受理: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电话、信函、网络投诉和外部门转办投诉后,审核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投诉应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实名投诉,要按照有关规定告知投诉人。

3.反馈:税务机关调查后,认为投诉事实成立的,责令被投诉人立即整改,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对投诉事实不成立的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七、办理时限

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调查核实的,税务机关即时处理并反馈结果,在事后补填《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处理表》进行备案。

纳税人对于服务质效和侵害权益的投诉,一般投诉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投诉事项延期办结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现场:省地税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省政务中心省地税局窗口。

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

0551-62999727,0551-65100709

9.纳税信用评价自助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40号):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二、承办机构

省地税局直属局

三、服务对象

纳税人

四、服务流程

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和自助办税终端,主动为纳税人提供自助查询本企业纳税信用级别的服务。

五、办理时限

立即办理

六、咨询方式

互联网:省地税局门户网站

现场:省地税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省政务中心省地税局窗口

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0551-62999727,0551-65100709

10.A级纳税人名单网上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二、承办机构

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三、服务对象

纳税人

四、服务流程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于每年4月份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名单,并为A级纳税人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五、办理时限

立即办理

六、咨询方式

互联网:省地税局门户网站

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

11.税收政策及办税流程宣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国税发〔2011〕78号):规范宣传内容,优化宣传渠道,注重分类宣传,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自身的税收权利和义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工作的意见》(国税函〔2011〕50号):纳税服务机构所从事的税法宣传工作主要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税收政策及纳税程序等信息服务。   

二、承办机构

省地税局政策法规处、纳税服务处、直属局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流程

1.省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网站,直属局通过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发布办税流程宣传资料并及时更新维护。

2.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作税收宣传资料,并及时将本级制作和上级下发的税收宣传资料发放至下一级税务机关,省地税局直属局及时将接收的宣传资料通过办税服务厅发放。

3.税务机关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进行普及性税收宣传活动。制定税收宣传月和年度重点宣传工作任务,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创新税收宣传月活动形式。

五、办理时限

立即办理

六、咨询方式

现场:省地税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省政务中心省地税局窗口

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

0551-62999727,0551-65100709

12.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国税发〔2011〕78号):推进办税服务、电话服务、网络服务的资源整合,实现规范统一、运转高效的纳税服务平台。

二、承办机构

12366纳税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流程

咨询:纳税人通过咨询电话向税务部门咨询涉税问题。

回复:12366热线当场回复纳税人涉税问题。

五、办理时限

原则上即时答复。对复杂的涉税问题不能即时答复的,5个工作日内回复;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在回复期限内向咨询人说明。

六、咨询方式

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

13.涉税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办税公开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依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向纳税人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

二、承办机构

省地税局直属局

三、服务对象

纳税人

四、服务流程

1.税务机关按照办税公开要求的范围、程序和时限,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并为纳税人提供查询服务。

2.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网站和相关媒体,省地税局直属局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渠道,按照办税公开要求的范围、程序和时限,公开相关事项,并及时更新维护。

3.在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税务网站或新媒体等设置自助查询区域或窗口。

五、办理时限

立即办理

六、咨询方式

现场:省地税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省政务中心省地税局窗口

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

0551-62999727,0551-65100709

14.纳税培训辅导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学堂建设的通知》(税总函〔2014〕562号):纳税人学堂是由税务机关主办的,有组织有计划地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培训辅导的网络平台和实体场所。

二、承办机构

省地税局直属局

三、服务对象

纳税人

四、服务流程

1.税务机关主动为新办纳税人组织开展税收基本知识、相关税收政策、办税流程、软件操作、税控设备操作等方面的学习培训和互动交流,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其办税能力。

2.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政策变化、纳税人需求、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主动组织纳税人开展税收专题培训辅导。

3.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需求,积极建设网络纳税人学堂,做好网络纳税人学堂应用工作。

五、咨询方式

现场:省地税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省政务中心省地税局窗口

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

0551-62999727,0551-651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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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