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6-06-15
文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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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省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工作,完善纳税情况鉴证,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就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行为的认定范围

地税机关应当认定的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行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在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管理等环节多次发生或者情节严重的违法违章行为。

(一)在税务登记环节应当认定的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行为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登记,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以及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或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或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地税机关报告,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或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或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5.纳税人外出经营,未按规定在登记地开具、缴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或未按规定在经营地办理报验登记,经主管地税机关提醒仍不改正且发生2次以上,或者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6.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发生的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二)在账簿凭证管理环节应当认定的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行为

1.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或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地税机关备查,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或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3.纳税人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4.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账簿凭证管理环节发生的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三)在纳税申报环节应当认定的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行为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以及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地税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发生3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的;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3.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存在上述行为,但属于非主观故意所致,或者不缴或少缴税款、滞纳金在2000元以下,或者不缴、少缴税款占不缴、少缴当年应纳税额5%以下的,可不予认定。

4.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环节发生的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四)在税款征收环节应当认定的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行为

1.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地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已扣、已收税款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存在上述行为,但不缴、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在2000元以下,或者不缴、少缴的税款占不缴、少缴当年应纳税额5%以下的,可不予认定;

2.纳税人存在欠缴应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存在上述行为,但属于非主观故意所致,或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在2000元以下,或者欠缴的税款占欠缴当年应纳税额5%以下的,可不予认定;

3.纳税人存在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

4.纳税人发生抗税行为的;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6.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税款征收环节发生的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五)在税务检查环节应当认定的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行为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情节严重或受到10000元以上罚款的;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等行为,情节严重或受到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税收检查环节发生的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六)在发票管理环节应当认定的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行为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或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2.纳税人发生下列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行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2次以上或者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的: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4)拆本使用发票的;

(5)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7)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8)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3.纳税人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2次以上或者受到10000元以上罚款的;

4.纳税人虚开发票的;

5.纳税人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6.纳税人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7.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

8.纳税人在发票管理环节发生的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七)其他应认定为地方税收不良记录的行为

凡是由地税机关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的税收违法行为,应认定为地方税收不良记录。

二、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的工作程序

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工作程序包括五个环节,即:案源管理、认定发起、事先告知、集体审议和最终认定。

(一)案源管理是指通过人工录入和计算机对征管系统被认定年度征管数据发起扫描的方式,形成待认定的案源数据。

(二)认定发起是指对案源数据进行初步分析,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数据进入集体审议环节终结认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数据推送进入事先告知环节,进入认定流程。

(三)事先告知是指对初步符合认定条件的数据向纳税人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陈述意见。

(四)集体审议是指地税机关对提交或未提交陈述意见的不良记录进行审议,达成最终的认定意见。

(五)最终认定是指地税机关对经审议后所有符合认定条件的纳税人进行税收不良记录的认定,并向提出陈述意见的纳税人再次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最终认定结果。

三、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结果的运用

地税机关应妥善运用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结果,督促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征集纳税人地方税收记录情况,征询地税机关意见的,或者纳税人主动要求地税机关提供自己涉税方面相关证明的,县以上地税机关应当将依据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结果,出具相关意见。对纳税人税收记录所属期限有限制要求的,地税机关依其要求提供;对期限无要求的,原则上提供其最近3年的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情况。

地税机关和地税干部不得擅自将纳税人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结论和有关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四、其他

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行为的认定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公告》所涉及的罚款、税款、滞纳金为认定期间内的累计数额。

《公告》所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全省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13]655号)同时废止。 

 

关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引导纳税人主动诚信纳税、规范和统一税收不良记录的认定标准及工作程序,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中的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和税收信息化水平的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意识不断增强,但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增长、经济环境等方面变化较大,建立诚信社会的需求不断增强,税收作为衡量经济主体诚信与否的标识也越来越得到重视,需要地税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的涉税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一套规范的认定标准,以便地税机关认定不良记录行为,向有关单位提供参考意见。因此,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形势和发展需要,结合全省地方税收管理实际,制定了《公告》,规范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管理。

二、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的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各级各部门对纳税人的税收信用状况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税收不良记录成为衡量纳税人整体信用状况的重要指标,也是政府部门、有关管理单位对经济实体进行奖励、认定、表彰等活动的重要参考。开展税收不良记录认定,可以按照统一口径、统一程序,对外提供纳税人涉税违法违章信息,体现执法公平、公正。做好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对地税机关优化为纳税人服务、引导纳税人主动诚信纳税,规范地税机关内部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也具有重要意义。

三、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的标准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应当认定的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行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在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管理等环节多次发生或者情节严重的违法违章行为。

四、纳税人在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税收不良记录认定工作中,主管地税机关向初步符合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在被认定年度中有哪些涉税行为违法了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被认定为地方税收不良记录。纳税人对地税机关拟作出的不良记录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回复,提出陈述意见。主管地税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的回复进行集体审议,据此做出最终认定结果。为准确认定不良记录行为,维护自身权益,纳税人须配合地税机关工作,积极提出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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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