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2016]1243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粮食局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供销社关于安徽省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8-12
文号:财税法[2016]12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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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粮食局、商务局、供销社:

  为规范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确认与管理,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6]466号)规定,现就安徽省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职责分工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全省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的确认及发布工作;省级地税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全省商品储备企业的确认、发布及后续备案管理工作;省级商品储备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符合免税资格的商品储备企业名单。

  二、免税条件

  享受免税资格的商品储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接受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政策性储备任务。

  (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

  三、工作流程

  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储备任务的商品储备企业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无误的企业名单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名单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的报送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地税局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省、市、县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名单进行联合确认,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审核承担储备任务的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应重点审核以下材料:1.商品储备企业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下达商品储备任务的文件(或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储备合同)复印件。2.取得当年度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文件(或相应拨款依据)复印件。储备经费或补贴由财政直接支付给企业的,需要提供财政部门下达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文件、相应的财政拨款证明;储备经费或补贴由行业主管部门拨付给企业的,需要提供财政部门下达给行业主管部门的储备经费或补贴文件、行业主管部门的拨款证明。

  四、后续管理

  取得免税资格的商品储备企业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商品储备企业提供的以下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

  (一)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下达的企业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5种商品的计划文件资料。

  (二)企业经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承储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5种商品储备资质的证件资料。

  (三)财政部门拨付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5种商品储备经费的凭证资料。

  (四)企业实行专账及专库管理的有关资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如发现商品储备企业不具备减免税条件的,应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取消其免税资格。今后每年名单若有变化,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及时确认并发布文件进行调整。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粮食局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供销社

201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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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