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发[2016]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6-01-14
文号:皖地税发[2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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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7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税总发[2015]152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地税系统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准确把握《方案》重大意义 

  我国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建立了分设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的征管体制,20多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与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我国税收征管体制还存在职责不够清晰、执法不够统一、办税不够便利、管理不够科学、组织不够完善、环境不够优化等问题,必须加以改革完善。《方案》立足于解决现行税收征管体制中存在的突出和深层次问题,围绕到2020年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提出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改革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是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对税收事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安徽地税机构成立20多年来,持续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取得显著成效,但是也存在着组织机构调整不到位、征管资源配置不优、征管运行体制机制不顺畅、纳税人办税不够便利等问题。《方案》的出台,对我省地税系统解决改革中的问题,全面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审议《方案》时的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方案》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方案》的重要意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和税务总局各项深化改革的重大部署上来,按照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扎实开展工作,谱写税收事业发展新篇章。 

  二、强化组织领导,全力抓好《方案》贯彻实施 

  全省地税系统要加强组织领导,有序稳妥抓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方案》贯彻实施工作要在党组领导下,一把手负总责。省局成立贯彻落实《方案》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名单见附件1、2),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督促《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相应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分解工作任务,扎实落实各项改革措施。 

  三、深入开展学习,准确把握《方案》主要内容 

  《方案》提出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6个方面31类改革事项,内涵丰富,涉及税收改革发展方方面面。各级地税机关要深入开展《方案》学习,深刻理解《方案》的主要任务和核心要义,准确把握深化改革的工作要求。省局将《方案》列入2016年全省地税系统春训重要内容,采取印发《方案》内容解读,召开重要文件学习会,举办“地税发展大讲堂”,组织重点课题调研等多种方式组织学习。各地要丰富学习形式,多层次组织地税干部学习领会好《方案》。要学深学透,牢固树立起抓改革、求创新、促落实意识,把改革创新精神贯穿于地税工作全过程,形成地税系统的改革创新文化,不断激发推动地税事业改革创新的内生动力。 

  四、丰富宣传渠道,全面兴起《方案》宣传热潮 

  省局将与省内主流媒体合作宣传,邀请省内专家学者座谈讨论、解读辅导,利用安徽地税内外网站、《安徽地税》、《安徽地税信息》等渠道和载体广泛开展宣传。各地要重视和加强《方案》的宣传工作,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要丰富宣传形式、拓展宣传渠道,向社会各界宣传好《方案》,兴起宣传热潮。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最大限度凝聚共识,为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五、密切部门配合,分解落实《方案》工作任务 

  按照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方案》工作的任务分工,31项改革事项,逐项分解为96项具体改革举措。省局将逐条进行梳理,对明确属于省级层面落实的任务,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分解,逐条落实到各相关处室,明确责任人、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等,确保任务的贯彻落实。各地要不等不靠,特别是在优化纳税服务、深化国地税合作、推进涉税信息共享、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和提升干部能力等方面,大胆探索,积极创新。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起部门配合机制,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参与部门要切实负起配合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工作支持,特别要与国税部门密切协作,齐心聚力,全面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 

  六、强化督查考核,确保《方案》落地生效 

  要把贯彻落实《方案》作为与组织收入工作同等重要的“一号落实工程、一号督查事项、一号考核任务”,抓紧抓实抓出成效。省局将《方案》贯彻落实工作纳入督查督办的重点事项,按照时间节点开展经常性的督查,及时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同时将贯彻落实《方案》工作情况,列入2016年系统绩效考核指标,明确《方案》任务,强化考核促落实。各地要抓好《方案》贯彻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及时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改革工作稳妥推进、见到实效。 

  各市局要依据《方案》顶层设计和本意见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抓紧研究具体创新举措,绘制施工图,形成贯彻实施意见。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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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