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6-08-16
文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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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6日


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税收征管现代化需要,优化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应向我省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及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本办法所称纳税申报,包括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和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 

  第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网上申报、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及其他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即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纳税申报数据信息及有关资料通过电子网络服务平台传输给地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应当与银行、地税机关签订税库银三方缴纳协议,并按地税机关要求保存、报送相关纳税申报资料。 

  (二)直接申报。即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持纳税申报资料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办理申报。 

  (三)邮寄申报。即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纳税申报资料邮寄到地税机关。邮寄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四)简易申报。即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视同申报。 

  为方便申报和税收管理,地税机关鼓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选择网上申报的方式。 

  第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和应扣缴的税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相关资料。 

  第五条 省地税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按年确定地方税纳税申报的具体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因税收征管、公共事件、网络故障等原因,需要调整纳税申报期限,属于全省范围的,由省地税局统一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属于市、省直管县范围的,由市、省直管县地税局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后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等税费免于零申报。 

  第八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申报期限。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第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地税机关的规定,根据不同税种、事项进行综合申报或明细申报,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报送相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对申报内容和报送证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种类、格式及主要内容,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设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直接申报或邮寄申报方式,提交的纳税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地税机关应当受理,并将申报数据录入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 

  纳税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地税机关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正后,地税机关应当受理。 

  各级地税机关可以按照《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的创新要求,积极推行免填单业务。 

  第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登录电子网络服务平台自行录入申报数据,上传申报资料,系统自动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并使用CA证书申报的,在按照规定填写、传递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等电子数据后,可不再报送相应纸质材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但未使用CA证书申报的,在按照规定填写、传递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等电子数据后,其纸质材料可以按季度、半年或年度,集中向地税机关报送。具体报送频率由各市、省直管县地税局及省地税局直属局规定。 

  第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自行发现申报数据或申报事项错误的,应当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场所申请办理申报错误更正或作废申报表。 

  第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发现或经地税机关催报发现有应申报而未申报情形的,应当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场所申请办理补充申报。 

  第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政策辅导、纳税评估等,发现往期少申报税款的,应当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场所申请办理补正申报。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届满前向地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地税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申报的,应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地税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期限预缴税款并办理税款结算的,结算补缴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地税机关在审核延期申报时,要结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本期经营情况来确定预缴税额,对于经营情况变动大的,应合理核定预缴税额。 

  第二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二十一条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发[2014]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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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