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16]10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6-27
文号:皖国税发[2016]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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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提升后续管理质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修订了《安徽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13]9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关于修订《安徽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2.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分析核查表目录(2016版)

3.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分析核查表(2016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27日

(此件只发电子文档)


安徽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保障税收政策贯彻落实,不断提高管理质效,降低税收风险,防止出现管理真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4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是所得税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依托信息化手段,利用专门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实施动态监控、分析核查和跟踪管理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遵循放管结合、突出重点、统一流程、过程控制、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对象

第四条 后续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指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重要事项和重点行业,包括跨年度事项、重点事项、高风险事项和若干重点行业。

第五条 跨年度事项是指对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造成实际影响的事项。主要包括跨年度收入项目、跨年度扣除项目、亏损弥补项目、其他跨年度项目。

第六条 重点事项是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管理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的事项,以及对企业所得税影响较大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等事项。

第七条 高风险事项是企业所得税管理中业务较复杂、管理难度较大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重组、企业清算等事项。

第八条 重点行业是指企业所得税税种特征明显、税源较大、生产经营流程较复杂、管理难度较高的一些行业,如“营改增”中的房地产、建筑安装、金融等行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展重点行业的范围。

第三章 跨年度事项后续管理

第九条 企业所得税跨年度事项后续管理是指在企业有关事项备案、自行申报、税款预缴申报及汇算清缴后,国税机关依据企业纳税申报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等各类内外部信息,采取案头审核、实地核查等手段,通过台账管理针对跨年度事项对税收的持续影响,进行连续、高效、分类分项的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

第十条 台账动态管理是跨年度事项后续管理的主要手段。台账应当分项目设置,台账内容至少应包括项目内容、初始金额、初始发生年度、历年税务处理情况、结转以后年度税务处理的金额;台账设置应能完整反映跨年度事项管理的连续性,便于跟踪管理。各地要自行探索建立维护相关台账。

第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结合企业纳税申报、会计报表、备案(申报)资料、后续管理台账、第三方信息等相关数据信息,加强疑点数据比对分析,及时提醒并纠正纳税申报中的差错,对疑点问题及时处理。

(一)对跨年度收入项目,重点比对分析企业确认收入的纳税年度、按照规定进行的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二)对跨年度扣除项目,重点比对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分析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纳税调整、相关结转扣除的金额。

(三)对与资产有关差异,重点比对分析企业关于资产的计税基础、折旧(摊销)、资产减值损失、资产转让处置所得等,按规定逐年、逐项进行的纳税调整。

(四)对亏损的弥补,根据企业亏损年度的年度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等资料,重点比对分析企业弥补亏损的期限和金额。

(五)对其他跨年度事项,重点比对分析企业逐年、逐项进行的纳税调整。

第四章 重点事项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重点事项后续管理是指针对税收优惠项目及对企业所得税有较大影响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等实施的后续管理。在企业备案或申报后,主要采取案头审核、实地核查等手段,通过台账管理、专家团队管理等方法,对企业已享受税收优惠和已进行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以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认定、税款分配、申报缴纳等涉税事项进行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

第十三条 国税机关应对优惠事项备案资料与申报信息、财务信息进行分析核查,其重点是:

(一)优惠事项的符合条件。

(二)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时对其备案事项的更新。

(三)有时限规定的备案事项。

(四)备案资料与申报资料、财会报表等资料之间的对应关系。

(五)备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各数据间的逻辑关系。

(六)其他需重点比对分析的内容。

第十四条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采取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管理。对申报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区分项目、损失类型和申报形式,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

国税机关应加强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分析核查,其重点是:

(一)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属于清单申报范围。

(二)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

(三)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专项扣除的情况,损失的发生年度和追补期限。

(四)已申报扣除以后年度又收回的资产损失项目的税务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重点审核分析的内容。

第十五条 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后续管理,国税机关应及时采集相关涉税信息,与企业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各总分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管理协作,必要时开展联评联查。

国税机关及时对辖区内总分机构的预缴及汇算清缴资料进行分析核查,其重点是:

(一)总分机构备案资料的完整性。

(二)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需满足的条件。

(三)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

(四)总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情况。

(五)分支机构查补税款就地入库的情况。

(六)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汇缴税款和总机构分摊税款的比对。

(七)其他需要重点审核分析的内容。

第五章 高风险事项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高风险事项后续管理是指在企业申报或备案后,主要采取案头审核、实地核查等手段,重点引入专家团队管理,抓住事项的风险点、高发环节,形成应对模板,对高风险事项进行动态监控和及时应对。

第十七条 对于高风险事项,可通过专家团队进行后续管理,专家团队成员需具备相关税收、法律、财会、信息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专业知识能力,充分依托专家团队加强专业化审核,提高税收政策运用的准确性和行业运行掌握的权威性。

第十八条 国税机关对企业重组业务分析核查的重点:

(一)企业重组业务的商业实质,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情况。

(二)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业务,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所需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情况,发生的利得或损失的计算。

(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业务的处理方式,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情况。

(四)重组各方所采取的税务处理方法。

(五)其他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

第十九条 国税机关对企业清算业务分析核查的重点:

(一)清算业务税务处理遵守的时限。

(二)清算所得的计算。

(三)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

(四)注销税务登记以前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

第六章 重点行业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重点行业后续管理是指在重点行业纳税人备案或自行申报后、预缴申报以及汇算清缴后,国税机关采取案头审核、实地核查等手段,重点引入专家团队管理,对重点行业纳税人后续管理事项进行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

第二十一条 专家团队利用相关行业指标、税收征管数据、历年汇算清缴数据、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对比财务会计数据、不同税种信息、上市公司公告等信息,梳理印证涉税事项的真实情况。跟踪指导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涉税风险的实际应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税机关重点关注:

(一)税收负担率;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率;

(三)营业收入成本率;

(四)营业收入费用率;

(五)销售毛利率;

(六)利润占销售(营业)成本比率;

(七)期间费用占比;

(八)需要重点关注的其他指标。

第七章 管理方式

第二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事项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分级是分解、明晰省、市、县(区)三级国税机关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后续管理对应岗位的职责,实现分工明确、上下联动。

分类是按照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对象进行科学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系统内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开发运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监控系统,筛查推送核查任务,统筹协调全省专家团队力量,对各市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进行评定。

第二十五条 市级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市系统内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推进相关政策落实,制定市级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实施办法、操作规程,组建市局专家团队,组织完成上级分派的核查任务,将核查的过程和结果通过监控系统向省局反馈,筛查推送核查任务。

第二十六条 县(区)级国税机关是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落实主体,其政策法规部门将本级筛选和上级推送的核查任务派发给税源监控岗,将核查的过程和结果向上级反馈;根据后续管理情况和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结果反馈,及时对跨年度事项等各类后续管理台账相关数据进行登记和更新维护。

第二十七条 县(区)级国税机关税源监控岗,负责对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事项进行分析核查。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电话、信函、网络、约谈和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填写核查表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专家团队由企业所得税业务骨干和所得税人才库人员组成,必要时邀请熟悉行业运营特点的技术专家参与。省级、市级专家团队采取集中+分散工作方式,平时在各自岗位工作,需要时由团队领队召集,集中进行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的应对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探索建立县(区)级专家团队。

第二十九条 核查问题处理:

(一)核查中发现企业未能提供准确的证明资料,主管国税机关责令企业限期补正;

(二)核查中发现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的问题,主管国税机关责令企业限期调整或补缴税款、滞纳金;

(三)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相应权限暂停或取消其享受的减免优惠,并按规定征税,其中对于已通过相应资质认定机构认定的减免税企业,应同时向上级国税机关和同级认定机构书面反映;

(四)核查中发现重大疑点,有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逃避缴纳税款等问题性质严重或情况复杂的,应按规定移交相关风险应对部门进一步处理。

(五)省局及时将省发改委和经信委核查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结果层层下发至县(区)级国税机关。县(区)级国税机关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资料管理

第三十条 纳税服务部门将企业申报和备案资料受理后,对其中涉及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事项的资料由资料管理岗分类归档。

第三十一条 资料管理岗每月申报期后3个工作日内(5月份每10天)将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事项资料移交县(区)级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双方做好资料移交工作。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相关资料由县(区)级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上传至市级国税机关所得税管理部门,经由省局所得税管理部门汇总后统一转请省发改委和经信委牵头核查,各地不再单独实施分析、核查等工作。

电子资料由县(区)级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自行通过系统查询和统计。

第三十二条 县(区)级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根据企业申报和备案资料及时向税源监控岗派发后续管理工作任务,税源监控岗根据移交的资料开展分析核查、制作分析核查表后连同相关资料移交政策法规部门。

第九章 管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分为三个环节:企业备案或自行申报后的管理、预缴申报后的管理以及汇算清缴后的管理。其中,以汇算清缴后的管理为侧重点。

在备案或自行申报后,以实质性审核为重点,对备案或自行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实施后续管理。

在预缴申报后,以税源实时监控为重点,对预缴申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实施后续管理,动态掌握本地区企业所得税收入税源重要变化和趋势。

在汇算清缴后,以风险识别应对为重点,结合内外部信息,设立主要纳税风险点,开展数据分析比对,采用实地核查、提醒约谈等差异化和递进式的方式,实施后续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应从管理项目着手,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要求,在企业所得税项目实施备案或申报后,通过信息资料的登记、对比、分析、核查等系列管理行为,把握管理的关键点和风险点,对企业所得税管理项目进行规范化的动态跟踪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要主动利用信息化作为实现路径,结合“金税三期”工程,进一步优化业务需求,在企业所得税管理模块中完善后续管理的功能。

第三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要重点采集来自财政、地税、工商、海关、医保、统计、科技、质检、环保、法院、文化、证监、发改、房产、建委等部门的相关信息。逐步加大对中介机构涉税鉴证报告在后续管理中的应用。

第三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要及时开展,原则上在下个申报期开始之前完成,不影响企业正常的办税申报。

第三十八条 省级所得税管理部门定期通报各地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情况,并将其结果列为绩效管理内容,不定期开展专项管理行动、优秀案例评选等活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地可根据征管机构设置情况,确定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接机构和岗位职责。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原《安徽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皖国税发[2015]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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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