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6-07-19
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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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

2.企业所得税特殊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9日


安徽省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工作,提高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质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备案资料开展受理、传递、分析、核查等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基础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包含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和特殊备案事项。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所得税、税额抵免等。

企业所得税特殊备案事项包括企业所得税清算、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等。

第二章 备案资料管理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资料包含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和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

第五条 报送的备案资料是指按照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受理、传递、分析、核查的资料。

第六条 留存备查资料是纳税人按照相关规定,在税务机关开展后续管理时提供的备查资料。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备案采取电子备案为主、纸质备案为补充的备案方式。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进备案资料电子化,采取电子备案的,运用拍照、扫描等手段将备案资料转化为电子档案。不具备电子备案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纸质备案。

第八条 税务机关对备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章 备案流程管理

第九条 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综合服务岗受理备案资料,对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形式审核,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采取电子备案的,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在收到备案资料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等形式将受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 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资料管理岗应将纸质备案资料传递至县(区)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综合业务岗。

对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传递工作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中的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汇算清缴年度申报享受优惠的备案资料,在每年3月15日、6月15日前报送市局所得税管理部门,市局所得税管理部门每年3月18日、6月18日前汇总上报省局。

对于企业所得税特殊备案事项,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完成传递。

电子备案资料,县(区)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综合业务岗应通过信息系统查询本辖区备案情况。查询工作每月至少开展一次。

第四章 备案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县(区)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综合业务岗承担备案资料的收集、派发、汇总、上报工作。

县(区)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综合业务岗在收取、查询备案资料后应及时派发至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监控岗。

第十二条 县(区)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监控岗根据备案资料,结合纳税人申报信息、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采取案头分析、实地核查等方式,开展备案资料的分析核查工作。

税源监控岗完成备案资料分析核查工作后,应填写《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分析核查表》,连同相关资料,传递至同级政策法规部门综合业务岗。

第十三条 县(区)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综合业务岗对备案资料核查结果应采取如下处理方式:

核查纳税人资料缺失,备案资料错误的,应通知纳税人补充备案材料;

核查纳税人不符合优惠条件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核查纳税人存在涉税风险的,应按我省现行的风险应对流程处理。

第十四条 县(区)税务机关对一次备案多年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应每年核查一次。

县(区)税务机关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分析核查工作。

第十五条 县(区)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综合业务岗应同步建立备案管理台账,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评估稽查、后续管理核查等结果,对备案台账进行更新维护。

县(区)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综合业务岗对备案核查按事项建立动态台账,对应核查户数、实际核查户数、处理结果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税务机关所得税管理部门开展好本辖区内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督查,每年8月底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企业所得税特殊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相关文件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征管机构设置情况,确定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接机构和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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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