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管理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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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76号)及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中 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考[2016]1号)精神,现将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证书发放的管理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颁发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验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会计考办)负责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

(三)证书发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会考机构)负责所辖市的证书发放管理工作。各市在发放证书时要认真核对合格人员名单,并对报考条件进行审核。

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证书;对弄虚作假获得证书的,一经查实,取消证书资格, 5年内不得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对审查不严格、问题突出的市,省会计考办将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规范证书发放的程序

(一)完成证书验印

证书、合格人员登记表(附件1)的打印和填制工作由省会计考办负责。各市会考机构接到证书(合格人员登记表)后,应认真核对证书及合格人员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前往各市人社局完成证书验印、合格人员登记表盖章工作。

(二)资格条件审查

各市会考机构应高度重视报名资格条件审查工作,认真做好证书发放前的资格条件审查。会考机构工作人员不得违规发放不符合条件考生的证书,会考机构负责人对证书发放工作负主要责任。市会考机构应会同市人社部门共同做好证书发放的资格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资格条件审查考生需携带的材料为: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资格证书发放

各市会考机构收到证书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向考生公布领取证书和合格人员登记表的日期和地点,需提交的复核材料等相关事项,通知考试合格人员按时领取证书。各市可于证书发放时一并进行资格审查工作,考生提供资料审验合格后,当场发放资格证书和合格人员登记表(1份),合格人员登记表交由考生本人存档。对不符合条件未取得证书的考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三、做好证书发放的建档工作

年度证书发放完毕,市会考机构应建立证书发放纸质档案,及时将证书发放有关原始材料进行归档以备检查,并建立市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电子档案。在证书发放后的一个月内,各市会考机构应将证书发放情况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并附市级证书电子档案上报省会计考办。省会计考办根据各市报送的材料,建立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电子档案,同时对不符合条件未发证人员进行汇总,制表后上报全国会计考办进行删档处理。

四、及时办理补(换)证工作

(一)证书填错、损坏或遗失等情况要求办理补(换)发证书的,由个人向当地市会考机构书面提出要求补(换)发证书的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有国家统一刊号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或被损坏、填错的证书原件;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见附件2);

3.归入个人档案的《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和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二)各市对申请补(换)发证书人员须认真审核并进行登记,将补(换)发证书人员情况进行汇总,填写《补〈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10月底前,将有关材料、表格等统一报送至省会计考办,最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11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补〈换〉发。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发放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市会考机构务必高度重视,与人社部门密切协作,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建档立制,积极宣传,明确纪律,严格发放,确保发证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

1.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

3.补〈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情况汇总表


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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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