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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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徽省地税局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优化政务服务,全面提升依法治税能力和税收服务水平。

一、加大税务行政权力公开力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意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全面梳理各级地税机关权责清单,清理规范权责事项,优化职权运行流程,明确标准规范,做好各级地税机关权责清单之间的衔接。按要求公开地税机关行政权责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等,强化税务行政权力监督制约。(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

(二)推进税务行政许可公开。全面公开税务行政许可目录,及时公开取消、下放以及变更实施机关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信息。涉税行政许可事项应发布办事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注意事项等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地税机关应当通过办税服务大厅或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受理、进展、结果等信息。(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

(三)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进一步清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加强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管理;全面实行审批事项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推行网上审批。巩固扩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进一步优化简化表证单书。(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直属局)

(四)严格规范税收执法。完善落实税收执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深化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加强执法质量考核和责任追究。强化税收执法监督。积极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税费减免、行政审批集体审议制度,推进重大事项法制审核。完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严格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健全税收法律救济。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能力建设,依法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

二、推进地税机关自身建设公开

(五)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经批准的预算、决算及相关文字说明,做好地税机关预决算公开,积极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公开。细化预算公开内容,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当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涉密信息除外),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涉密信息除外)。公开的决算应当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做好政府采购公开,具体包括采购制度、项目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牵头单位财务管理处、装备处)

(六)加强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增加电子税务信息管理中心、宣传中心、培训中心相关信息公开信息。(牵头单位:电子税务信息管理中心、宣传中心、培训中心)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机制建设

(七)增强省局互联网站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功能。推进政策法规内容公开,主动公开地税机关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税收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及时公开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税收政策措施。推进政策发布和解读同步公开,认真落实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全面深入介绍税收政策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及工作进展。鼓励运用官方网站和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相关工作。善于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地发布信息和解读政策。(牵头单位:法规处、劳务和财产行为税处、所得税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管理税处、基金处、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

四、实施“互联网+安徽地税”行动 拓展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功能

(八)升级改造省局互联网站。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整合多种服务资源,形成一站式服务平台。对纳税人提供的办税系统和服务资源有效整合到门户网站中来,纳税人通过门户网站平台即可获得所需的涉税信息并进行涉税事项的办理。拓展新的服务渠道,满足多途径服务需求。在移动互联网和“互联网+”发展的趋势下,以门户网站为核心,以移动化为方向,积极探索和拓展新的服务渠道,多途径方便纳税人随时随地办事和获取信息服务。(牵头单位:办公室)

(九)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启动国税、地税共建电子税务局,实施纳税服务智能咨询项目。优化完善移动办税系统,开发应用智能办公系统,并做好与总局相关规范对接。实施安徽省地税局灾备体系建设。加强地税互联网站群建设,推进电子政务工作。(牵头单位:电子税务信息管理中心)

五、提升政务公开能力

(十)增强政务公开意识,提升政务公开能力。认真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探索推行政务公开运转规范,包括政务公开工作场所建设标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范本、网站信息发布标准要求等。抓好教育培训,把政务公开纳入公务员培训科目,加强对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培训,增强公开意识,提高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能力。支持政务公开工作人员接受相关继续教育,培养政务公开方面的专门人才。强化考评监督,借助第三方,对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管理,加大分值权重。对政务公开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办公室)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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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