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15]34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5-12-22
文号:皖国税函[2015]3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54

各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已印发,为确保政策规范有效落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面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5]146号)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树立责任意识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是国务院以定向结构性减税驱动双创引擎,从而激发企业、个人研发积极性,形成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刻理解此项政策对推动经济新常态下“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同时,国家各层面、各部门对税收政策落实督查审计力度的加强也促使我们必须牢固树立政策落实的责任和担当意识,增强政策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地要统筹谋划,扎实部署,突出政策落实重点,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各环节工作。

  二、广泛宣传培训

  一是扩大宣传途径,利用好报刊杂志、税务网站、微博、微信、办税服务厅宣传区域、12366纳税咨询热线、在线访谈等宣传媒体,准确宣传解释好税收政策内容和口径。各地还可自行编写文件汇编和问题解答发送纳税人。二是突出宣传重点,在广泛宣传全覆盖前提下,重点加强对国家鼓励发展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会计市场成员的专门培训,促进重点企业加快研发,升级产业的示范效应;促进会计市场成员对会计主体会计核算的规范审计引导。三是强化辅导内容,明确企业根据规定要求按期、按项目、按标准口径规范归集、核算和申报研发支出发生额。

  三、加强部门配合

  一是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工作衔接,税政、法规、征管、纳服、信息中心等部门要加强配合、通力合作,根据征管和纳税服务规范中有关所得税优惠内容和备案要求,及时理顺办理流程,调整纳税申报软件,为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创造条件。二是加强与科技部门工作联系,各市国税局积极主动联系市科技局,获取全市研发项目立项和相关企业基本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立项研发活动有异议的,上报市局汇总后转请市科技局函商其进行技术认定,并提供认定结果意见书。

  四、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要求

  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财务部门应紧密与研发部门的信息沟通传递,有条件的企业应在研发部门设置研发费用核算专门会计岗位,积极参与掌握研发项目概算,及时了解跟踪研发活动进度,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专门会计处理。

  (一)设置“研发支出”一级会计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分别“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进行二级明细核算。具体账务处理:

  1.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累计折旧”、“应付职工薪酬”等。

  2.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进行中研究开发项目,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

  3.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借记“无形资产”,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4.期末,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应按月及时核算研发费用支出实际发生额,对于“研发支出”科目在会计核算细化到二级“费用化”或“资本化”即可,但所有的研发费用必须归集到该科目里。

  (二)对申请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按项目设置辅助账,“研发支出”一、二级科目核算的资本化或费用化的研发费用应按月分项目归集填列研发支出明细辅助账,保证明细账和辅助账会计期间相关数据的一致。(《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具体见附件)。

  五、强化政策落实日常管理

  一是及时兑现优惠,对企业季度申请加计扣除的,允许其按季度申报表填列要求进行预缴扣除,年度汇算清缴时清算。对企业2016年1月1日前3年符合条件未享受加计扣除影响多缴税款的,可经企业申请后抵减2015年度企业汇算清缴应纳所得税额,并做好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追溯调整。二是规范备案管理,要求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备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同时留存公告明确的《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等备查资料。三是严格定期核查,省局根据年度汇算清缴分析结果,参考省科技厅提供的省本级企业研发立项资料,清分下发省本级应申请享受而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名单,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结束后,组织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查工作,及时向市科技局函调本市研发立项及相关企业资料,结合省局下发项目企业名单,根据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和备案资料进行实地核查,每年核查面不得低于20%,核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查结果列入企业所得税管理绩效考核。

  六、注重政策效应分析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选定重点行业、深入代表性企业解剖分析调研,了解政策落实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倾听企业诉求,及时掌握阶段性政策落实效果,各市局所得税管理部门应按季汇总上报当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享受和申请享受的企业明细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反映政策落实问题。在调研中,各级国税机关应注意分析评价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效应,研究落实措施管理中存在问题,提出完善政策和管理的可行建议,形成有质量的专题分析报告,为地方政府经济决策和上级税务机关完善政策提供有益参考。

  附件: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22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