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2020]754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5-12
文号:京财会[2020]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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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按照财政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0]11号)要求,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9、97号令修改)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工作主要内容

  (一)报备范围和时间

  2020年1月1日前在北京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纳入本年度报备范围。基本信息报备网上报备时间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10日。报备数据起止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报备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acc.mof.gov.cn/),会计师事务所的登录用户名为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技术支持电话:68553117。

  (三)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主要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附件1);

  2.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1);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表(附表1-3);

  4.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1-4)、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1-5);

  5.会计师事务所“一带一路”专业服务情况表(附表1-6);

  6.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情况表(附表1-7);

  7.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8);

  8.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非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9);

  9.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为公共部门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情况表(附表1-10);

  10.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表(附表1-11);

  11.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报备表(附表1-12)。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9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以上材料,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含特殊普通合伙所)由首席合伙人签章,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主任会计师签章,同时加盖事务所印章。

  (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主要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附件2);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2);

  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1-4)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支出明细表(附表1-5)。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9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以上材料,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

  (五)其他事项

  1.会计师事务所如遗忘登录会计行业管理网密码,需向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传真报送经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签字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印章的密码重置申请,传真号码55592334。

  2.本年度报备工作于2020年7月10日结束,网上基本信息报备窗口同时关闭。

  二、报备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报备工作质量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高度重视报备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9、97号令修改)、《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5]9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和《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等相关规定,配备专门工作团队,结合本所实际统筹安排报备工作,认真填报相关数据,按时保质完成2019年度报备工作。

  (二)严格把关,切实落实工作职责

  北京市财政局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网上申报的基本信息情况进行审核,各会计师事务所对总所及分所填报的数据信息严格把关,其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及分所负责人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9、97号令修改),北京市财政局对不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按照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按照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三)严肃报备,加强后期监督工作

  报备结束后,北京市财政局将在官网公告本年度报备信息。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予以通报,采取约谈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视补交报备材料和约谈情况组织核查;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内暂停办理该所信息变更工作);逾期不改正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进行专项检查。

  (四)报备注意事项

  各附件均可从北京市财政局官网首页热点服务事项_会计师事务所管理_通知通告栏目中下载;报备期间,报备人员联系人请保持北京市内的通讯方式畅通;各事务所不得在会计行业管理网上传涉密资料,不得上传与工作无关事项。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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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