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20]1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4-17
文号:京政办发[2020]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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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17日


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疫情防控新形势,进一步精准帮扶本市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渡过难关,在本市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16条措施基础上,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延长租金减免政策实施时限

  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不在疏解整治范围内且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020年3月和4月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2020年3月和4月给予租金50%的减免。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2020年3月和4月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其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鼓励特色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视听园区等各类载体将房租减免时间同步延长至4月。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办学活动的民办幼儿园,依照防疫规定延期开学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参照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政策执行。受疫情影响严重且在京注册的餐饮、便利店、美容美发、家政4类生活性服务业企业以分公司形式设立的连锁直营门店,分公司或门店符合本条规定享受房租减免的中小微企业相关条件要求且承担房租费用的,参照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政策执行。鼓励在京中央企业参照上述房租减免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电局、市体育局、市教委、市商务局、中关村管委会、市文资中心)

  二、强化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

  引导北京银行、北京农商行等金融机构落实国家面向中小银行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确保将全部资金以优惠利率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通过调整绩效考核办法、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发行小微金融债券,设立更多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贷款产品。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暂遇困难的企业延长还款期限。完善企业首贷、续贷服务中心功能,持续提升中小微企业“首贷率”和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占比。充分发挥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作用,2020年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力争将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市财政局、金控集团)

  三、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

  推广海淀区确权中心试点经验,发挥北京小微金服平台的统一接口作用,在全市范围开展基于区块链的政府、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债务关系确权和促进供应链融资,加强确权中心与北京小微金服平台、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力争促进中小微企业全年应收账款融资超过300亿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金控集团、海淀区政府)

  四、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

  鼓励市及区属国有企业和龙头企业为中小微企业开放空间载体、场景应用,积极采购中小微企业产品,在资本、品牌和产供销方面与中小微企业形成产业配套协同,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支撑服务。鼓励企业用好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以及创新券政策。加大文化消费券对实体书店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和各区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科委、市委宣传部、市文资中心、市文化和旅游局)

  五、加强外贸企业帮扶

  推动进出口相关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鼓励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规模,简化报损和索赔程序。按规定为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北京银保监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中国信保公司第三营业部等金融机构)

  六、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

  鼓励创投机构在疫情期间加快开展投资,给予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已获得风险投资、后续融资需求迫切的孵化器在孵企业等优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资金支持。对投资效果较好的创投机构给予一定比例风险补贴,开展首轮投资的,单笔补贴不超过50万元,单家机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开展首轮之后投资的,单笔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单家机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注册且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科技信贷产品融资的,给予企业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比例由实际贷款利息的40%提高到50%,每家企业单一信贷产品年度利息补贴不超过50万元。调整中关村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成本补贴申报标准,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研发成本补贴。(责任单位:中关村管委会、市科委、市财政局)

  七、保障中小微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清理对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不合理限制和简单管控规定,除国家和本市根据防疫情况公布的复工复产限制措施外,对复工复产不设置前置审批审核。在遵守防控要求的情况下,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餐馆、菜店、美容美发、便利店、修理店等可以自主决定复工复产。满足员工办公间距不少于1米、每人使用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要求的单位,在做好对人员数量较大的单一空间防疫管理前提下,可以安排员工返岗复工。以户外游览为主的旅游景区和室外健身运动场所安全有序恢复运营。对持有“北京健康宝”且健康状态为“未见异常”的人员,进出商务楼宇、商超、餐馆、工厂、工地、公园景区、各类门店等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出社区、村等开展复工复产活动,不再要求提供其他与防疫相关的健康证明材料。(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八、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

  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形势,加大社会保险资金支持力度,对科技创新、城市运行保障、生活性服务业等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员工进行业务培训,促进职工技能提升和稳定就业。生产经营困难有失业风险的企业,可同时享受临时性岗位补贴。(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邮政管理局、市股权交易中心)

  九、建立中小微企业经营状况监测预警机制

  各区加强对辖区内中小微企业数量、经营状况、就业情况等重点指标的日常监测,定期梳理中小微企业诉求,提高监测分析的前瞻性和针对性,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预警。市统计部门做好每月各区中小微企业经营状况抽样调查。(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税务局)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促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发展对保就业、保民生、保稳定、促创新的重要意义,把帮扶中小微企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坚持部门协同、市区联动、精准发力,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让中小微企业有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各区要履行好属地责任,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贯彻落实,要在疫情期间加强企业走访服务工作,及时了解和回应企业诉求,确保本地区企业经营稳定、就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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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