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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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20年6月30日前反馈至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djjgf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邮编:1008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做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

  (一)全面推广企业开办一网通办。2020年年底前,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开通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下称一网通办),在全国各地均可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

  (二)进一步深化线上线下融合服务。2020年年底前,依托一网通办,推动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可在线上“一表填报”申请办理,具备“一次办”能力;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实现线下“一个窗口”一次领取企业开办所有办件。

  (三)不断优化一网通办服务能力。推动实现相关申请人一次身份验证后,即可一网通办企业开办全部事项。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实现企业在设立登记完成后仍可随时通过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办理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企业开办服务事项,具备“随时办”能力。

  二、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环节和成本

  (一)进一步压缩开办时间。2020年年底前,全国实现压减企业开办时间至4个工作日以内;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在确保工作质量前提下,压减企业开办时间至3个工作日以内。

  (二)进一步简化开办环节。2020年年底前,推动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通过一网通办,一表填报、合并申请,填报信息实时共享,及时完成登记备案;企业通过一网通办申请刻制公章,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进一步降低开办成本。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改变税控设备“先买后抵”的领用方式,免费向新开办企业发放税务Ukey。

  三、大力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印章应用

  (一)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持续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应用,2020年年底前推动将电子营业执照作为网上办理企业开办相关事项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电子签名手段。

  (二)推进电子发票应用。继续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积极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三)推动电子印章应用。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开展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同步发放,推广电子印章在更广领域应用。

  各地相关政府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开办长效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优化企业开办流程、完善一网通办服务能力、强化部门信息共享等基础工作,提升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要及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安排,并向社会公布,切实将各项工作任务抓紧抓好、落细落实。要加强本地区企业开办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分析企业开办数据,查找工作短板,改进工作措施,对违法擅自设置企业开办其他条件和要求的行为,要及时逐级上报并清理整顿。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将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对落实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予以曝光、问责。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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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