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破产便利化 优化营商环境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04-0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445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规范市场主体退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破产企业信息查询专窗受理

  纳税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可选择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的方式,查询债务人纳税申报、税费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

  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以债务人身份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提交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申请查询。

  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填写《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窗口申请查询。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应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由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填写《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窗口申请查询。

  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提供裁定书、决定书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但需同时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章。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应当协助管理人办理查询。特殊情况需要延后回复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二、简化解除非正常手续

  债务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无法进行纳税申报,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解除非正常手续。

  管理人应根据接管的债务人帐簿资料,据实补办破产申请受理前非正常户期间的纳税申报。管理人未接管债务人帐簿资料、不掌握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非正常户期间的实际情况、未发现债务人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非正常户解除手续。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非正常户期间有纳税义务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据实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因逾期未申报产生的罚款及应补缴的税费,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

  三、优化发票领用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管理和使用发票。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使用债务人的原有发票,债务人没有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的名义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在破产程序中,发现债务人的税控设备、发票等在接管前有丢失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按照规定进行挂失、补办等。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因丢失税控设备、发票等产生的罚款进行债权申报。

  四、优化纳税信用修复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企业可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所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重整企业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提供裁定书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但需同时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重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章。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所应按规定受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重整企业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重整企业可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书、重整计划、管理人出具的监督报告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向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重整企业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提供裁定书、重整计划、监督报告的,可提供复印件,但需同时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重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章。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评价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并向重整企业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税务机关可充分运用与银行间的纳税信用应用机制,将评价结果经重整企业授权后向相关银行开放查询。

  五、优化税务注销程序

  管理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注销登记前应当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手续,税务机关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予以税务注销,并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各区(地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的注销窗口负责企业破产清算业务,实现专窗受理,专人负责,一窗通办。

  六、依法给予税收政策支持

  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并进行清算所得税申报。管理人应对清算事项按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破产企业重整、和解过程中发生的债务重组所得,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提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的,房产税由税务机关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区(地区)税务机关依法核准。

  七、限时办结债权申报

  管理人应当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书面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接收并向各区(地区)税务局、各相关派出机构转送申报税收债权的通知。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的债权申报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税务机关申报税务债权时,应当列明所申报债权的税(费)种、税率(征收率)、性质以及计算依据。

  通过邮寄方式的,接收和申报日期均以邮戳日期为准。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4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破产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破产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规范市场主体退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对破产管理人反映强烈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建议,制发本《公告》。本《公告》旨在明确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的涉税事项,回应管理人和社会关切,提升管理人的获得感。

  二、主要内容

  《公告》以问题为导向,对管理人反映强烈的问题逐一明确,主要有六部分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查询破产企业涉税信息的相关手续;二是简化了解除非正常手续,明确管理人依法完成补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非正常户解除手续,及时将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因逾期未申报产生的罚款及应补缴的税费,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三是优化了发票领用,即管理人可以企业的名义,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解决了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需要继续使用发票的需求;四是明确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相关程序,助力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五是优化税务注销程序,各区(地区)税务局办税厅均设置破产清算企业注销窗口,实现专窗受理,专人负责,一窗通办;六是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提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的,房产税由税务机关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区(地区)税务机关依法核准。

  三、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登录途径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xxmh/html/index.html

  四、《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和《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下载途径

  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相关表格。网址: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nsfw/xzzx/sfzl/

  其中:《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nsfw/xzzx/ywzl/zmgll/

  《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nsfw/xzzx/ywzl/xygl/

  同时,纳税人还可通过官网“办税指南”栏目,了解具体办理事宜。

  五、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推荐阅读

企业支付并承担旅游费的财税处理


在实务中,企业可能基于奖励或集体福利等因素,企业组织员工旅游,由企业支付并承担全部或部分旅游费。对于这类旅游费支出,企业很多财务人员对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困惑。


1.旅游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旅游费支出中包括往返机票等旅客运输发票,以及可能旅行社开具了旅行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旅游费支出中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2.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各地税务局存在执行口径的差异。


河北税务: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河南税务(2021-04-23)答复: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税务(2020-01-02)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2021-04-27)答复: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苏州税务:《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第6个问答:“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更多税务局执行口径就不再逐一列举,企业在面对旅游费支出时需要搞清楚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对于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可以转换为奖励等进行规避。


3.旅游费支出的会计处理


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区分参加旅游人员的性质,根据不同的税务处理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个人所得税:公司以奖励等名义提供旅游费,公司员工参与的,应将旅游费并入员工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会计核算上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核算,税前扣除并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扣除,可以全额扣除。不能直接以“管理费用”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


支付旅游费:

借:其他应收款——XX员工

贷:银行存款

说明:支付旅游费时,直接体现为代员工支付的费用。


在当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将代垫的旅行费作为奖励金额加入员工的税前收入中并作为工资发放,同时在税后扣除代垫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款——XX员工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②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可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实际支付旅游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也可暂时不确认,待合并工资计算后再确认)


(2)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


依照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对企业雇员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通常不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且虽然财税[2004]11号作为外部人员的劳务收入,但是外部人员通常也不会提供对应的劳务费发票,因此不能计算为佣金。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按照计算扣除限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通常由于不会向免费参与旅游的企业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收取个人所得税,需要把支付的旅游费换算为包含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再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即使会计核算计入“业务招待费”也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额纳税调增。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超额完成某业绩指标的),且对方按照劳务费提供了等额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佣金支出按照财税[2009]29号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支付旅游费实际上等于代垫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贷:银行存款


在实际支付营销人员当月报酬和收到对方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佣金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3)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家属


有些公司会安排员工家属免费参与旅游,其实质也是对公司员工的鼓励与奖励,因此应视为是该员工的奖励所得,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处理,参见前述“(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4)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关系户或促销抽奖中奖者


公司为了维护客情关系,邀请公司客户等参与免费旅游,属于一种交际薪酬行为。除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外,支付的旅游费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部分企业也经常把免费旅游作为促销噱头,把旅游指标用于抽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对于免费提供旅游的,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通常不会向旅游参与人收取税金,而是由企业自行承担。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招待关系户)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促销)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核算无论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都必须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证明该项旅游费支出是跟企业的收入具有相关性,否则即便是当地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扣除的,也可能存在后期被税务局稽查而不予认可的风险。


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结构性存款属于投资理财还是企业存款


保本的我们一般计入“存款”,所获得收益计入“利息收入”;不保本的我们视作理财,计入“投资性金融资产”,亏损与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事实上,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利率、汇率产品,来获取收益,达到增值目的的一种创新存款。它属于理财产品当中的一种。结构性存款是在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结构性存款并不保本,是有可能出现亏损的一种理财。它通过期权与固定收益产品间的组合,使得结构性产品的投资报酬与连接到标的关联资产价格波动产生联动效应,虽然这种金融衍生品出现亏损的概率并不高,但却并不保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结构性存款因为其有“存款”两个字,一直存在账务处理的争议。很多会计认为结构性存款就是存款,应当计入“银行存款”科目下。不过我们通过上面研究结构存款是什么得知,结构性存款是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不适用进入“银行存款”。


其实在2021年,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例:2021年,甲企业买入结构性存款200万元。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2021年底该笔结构性存款获益 15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贷:公允价值损益 15万


2022年10月 以220万出售该比资产


借:银行存款 22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投资收益 5万


二、“结构性存款”涉增值税处理


1、免增值税


根据结构性存款的性质,我们知道,结构性存款并不是存款,而是一种理财产品,属于不保本理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


结构性存款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其在未出售前的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调减纳税额,计“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出售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调增纳税额。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