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领办发[2020]1号 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文时间:2020-02-19
文号:京文领办发[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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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和《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要求,进一步减轻疫情对首都文化企业生产经营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凝聚共克时艰强大合力

  (一)提前启动2020年度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电影类、新闻出版类)项目申报工作,确保上半年资金拨付到位;增加特殊补贴申报,对今年春节期间受疫情影响未能如期上映的京产影片给予一次性宣传发行补贴,对今年春节前后处于集中创作期,受疫情影响而暂停的重点项目给予创作制作特殊补贴。(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市电影局、市文化发展中心)

  (二)提前启动本年度市级电影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确保上半年资金拨付到位;加大对全市影院放映国产影片补贴力度,扩大资助覆盖面;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型影院。(责任单位:市电影局)

  (三)延长北京文化艺术基金2020年度项目申报时间,适当提高中小微文化企业申报项目资助比例。已获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由于受疫情影响而取消演出、展览等活动的,在确保项目质量前提下,可适当调整结项要求。(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四)提前启动2020年北京市实体书店项目扶持申报工作,实现书店申报全方位覆盖。(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

  (五)将2020年度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评选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要求调整为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30日期间创作生产和上线播出,确保因疫情延后生产上线的优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能纳入申报范围。(责任单位:市广播电视局)

  (六)对于因疫情影响暂停举办的展会项目,如年内继续在京举办且参展中小微企业数量超过参展企业总数的50%,给予一定的场租费用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七)延迟缴纳文化企业社会保险费,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文艺演出、影视剧院、会展、旅游、文博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7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文化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八)鼓励北京地区数字出版企业及相关文化机构在疫情期间免费对公众开放优质内容资源及公益性线上演出、功能性小游戏等数字文化内容服务,推荐其中优秀项目申报宣传文化引导基金。(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化发展中心)

  (九)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文化企业房租,通过“房租通”政策给予补贴,探索扩大“房租通”支持范围。

  对承租市属国有文化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发挥各行业协会、各园区引导作用,鼓励业主(房东)为中小微文化企业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市电影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国资委、市广播电视局、市文物局、市文资中心、各区政府)

  (十)鼓励图书等产品供货商对实体书店给予3-6个月的延期结算。鼓励实体书店、印刷企业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坚持营业。(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

  (十一)对疫情期间为入驻文化企业提供减免房租、困难帮扶的文化产业园区,在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管理中予以政策和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文资中心、各区政府)

  二、保障精品内容创作生产

  (十二)加大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庆祝建党100周年等主题作品的扶持力度。对优秀舞台剧、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出版物以及网络视听作品等开设绿色通道,确保重点创作项目不停工、不流产、不降标。(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市电影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

  (十三)广泛征集反映抗疫事迹的舞台剧、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出版物以及网络视听作品等,择优予以扶持。(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市电影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文化发展中心)

  (十四)建立疫情期间舞台剧、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出版物以及网络视听等重点项目种子库,全流程指导把关,确保如期上市发行、上线播出。(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市电影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

  三、培育产业发展全新动能

  (十五)推进文化科技融合发展,支持5G、AI、4K/8K超高清、大数据、区块链等关键技术攻关,重点扶持开发一批5G、AI、8K超高清、智慧广电、智慧文旅、“互联网+中华文明”等应用场景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科委、市新闻出版局、市电影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文物局、中关村管委会、市文资中心)

  (十六)加快推进智慧园区建设,充分利用5G、大数据等新技术,提升园区科学管理水平。加快推进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项目试点工作,启动征集第二批试点项目。(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资中心)

  (十七)加快推动新业态融合发展。大力促进网络教育、网络游戏、数字音乐、数字出版等新兴业态融合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形成发展新动能。积极筹备北京国际电竞创新发展大会、中国视听大会、北京国际游戏创新大会、北京国际音乐产业博览会等品牌会展活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市广播电视局)

  (十八)发挥文化消费带动作用,进一步扩大惠民文化消费电子券发放范围,发放行业专用券,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进行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文资中心)

  四、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

  (十九)完善“投贷奖”联动体系建设,有效降低文化企业投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服务文化企业发展。给予文化企业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贴租、发债奖励和股权融资奖励,按照金融机构服务文化企业的融资额度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文资中心、市财政局)

  (二十)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文化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为相关企业做好续贷服务,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鼓励各银行业机构在自身能力可承受的范围内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利息、罚息和手续费,降低文化类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北京银保监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

  (二十一)持续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投放,辖区内银行2020年文化企业贷款同比增长不低于15%,有贷款余额的户数同比增长不低于15%。持续开展银行覆盖无贷户的银企对接行动,鼓励银行通过线上方式对接文化企业融资需求,提升文化企业信贷覆盖面。(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二十二)推出“北京文化企业专项再贴现支持工具”等再贴现专项产品,进一步优化流程和使用条件,支持金融机构提升优质文化企业票据融资的便利度。(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

  (二十三)支持文化类融资担保机构开发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信托、短期融资券、票据业务等新型担保产品和服务。疫情防控时期,本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文化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文资中心)

  (二十四)出台《关于加大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加快推进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建设,调整优化风险补偿机制,推动设立文创银行和文化发展基金,完善文化金融支撑体系。(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人行营业管理部、市文资中心、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东城区政府)

  五、优化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二十五)全面加强智慧政务建设,推动更多文化类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

  营业性演出方面,对响应疫情防控措施取消已批准的演出项目,适时再次申报或申请变更演出时间的,审批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出具审批决定。对新申请的营业性演出,受理前先行提供行政指导,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对于因疫情防控导致不能及时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延续的,可顺延1个月申请办理。

  新闻出版方面,在疫情期间对部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试行在线提交和承诺制;特定项目允许先上线后备案。充分发挥国产网络游戏属地管理试点优势,设立网络游戏综合服务窗口,提高北京属地游戏审核效率。开通防疫抗疫类等重大题材出版、印刷绿色通道,宽延印刷许可证到期延续办理时限。提供作品著作权(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全程网上登记,与抗击疫情相关的申请办理时间压缩为5个工作日。启用著作权纠纷线上调解机制。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方面,对有效期截止为2020年1月3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相关许可证,到期延续业务可在原办理时间要求基础上顺延2个月申请办理,顺延期间视为有效许可证。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节目成片,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把关并反馈意见。网络综艺、网络纪录片、网络视听专题节目等网络原创栏目类节目成片,每期内容备案审核时间缩短至3个工作日。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备案申请审核时间缩短至2个工作日。

  电影方面,按照减少流动、在线优先原则,部分申报事项所需纸质和影像材料可通过快递方式送达,对特殊项目予以加急办理,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间;对本年度摄制电影的变更时限在原基础上视疫情周期予以延长;疫情期间市电影局开设电话专线和专邮,解答回应企业困难诉求。

  文物艺术品拍卖方面,优化审批时限,缩短文物拍卖会拍前审核时限,延长文物拍卖会的拍后备案时限。支持文物拍卖企业通过网络平台举办文物拍卖会,减少人员流动,提高效率。对信誉度高、确有特殊困难的重点企业举办线下拍卖会实行一企一策,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借助科技手段创新审批、审核和备案方式。(责任单位:市新闻出版局、市电影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文物局)

  (二十六)加大疫情后政府采购基层公益性演出的力度。扩大惠民低价票政策补贴范围,做到能补尽补。对入选北京市剧院运营服务平台和各类政府品牌展演活动的优秀演出剧目,给予场租和演出补贴。(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二十七)“一企一策”支持龙头文化企业发展。加快实施市级文化产业园区“服务包”。加快推进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建设,不断推动文化产业政策集成创新。(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朝阳区政府)

  (二十八)加强文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挥文创金服、文创板等平台作用,为文化企业提供相关政策服务。(责任单位:市文资中心)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且在北京注册的文化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本市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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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