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评协[2020]4号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报送2019年度财务报表及交纳2020年度会员会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1-15
文号:京评协[20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412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中评协[2019]16号)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报送2019年度行业财务报表及交纳2020年度会员会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评协办[2019]9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以及《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会费收取标准》(2019年6月24号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就报送2019年度财务报表及交纳2020年度会员会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度财务报表的报送

  (一)财务报表报送要求

  1.严格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和《通知》要求,如实填报相关财务状况,并按规定时间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行业管理平台财务报表汇总模块”(以下简称财务报表汇总模块)上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相关纳税申报表。

  评估机构应对报备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我会将适时在网上公布评估机构上报的业务收入等信息资料,各评估机构采取自愿原则。不参加信息公布的评估机构必须提供书面声明,并加盖公章。

  我会对不符合要求的财务报表有权拒收。

  (二)财务报表报送内容

  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封面、编表说明、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财务报表汇总模块自动生成),同时上传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相关纳税申报表(以PDF格式上传)及2019年度缴纳各种税款表(见附件,需自行打印)。

  (三)财务报表系统访问地址和登录方式

  2019年度财务报表的报送将继续通过网络,依托财务报表汇总模块完成。会员可登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网站(www.cas.org.cn),点击左侧的“行业管理平台”链接,进入并使用财务报表汇总模块、查看相应使用说明书和讲解视频。

  登录财务报表汇总模块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360安全浏览器(极速模式)、IE9及以上版本IE浏览器,其他浏览器存在兼容问题,可能导致操作无法成功。

  (四)报送方式

  财务报表采取网络报送和纸质报表报送两种形式。从财务报表汇总模块打印报表应与网络报表数据一致。纸质报表用A4纸打印,报表封面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报送时间

  各评估机构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完成网络报送工作,并将纸质报表上报我会财务部。

  二、2020年会费收缴工作

  2020年度会费收缴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中评协[2019]16号)和《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会费收取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一)会费的计算标准

  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1.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评估机构会员上一个会计年度内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以下简称年度收入总和)在300万元(含)以下的,交纳10,000元;3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含)以下的,交纳50,000元;3,000万元以上的,交纳800,000元。

  评估机构会员按上述标准计算的会费额度高于原标准(中评协〔2005〕101号)计算额度的,高出部分免予交纳。

  评估机构因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交纳单位会员会费困难的,可以向我会提出申请,并报中评协同意后予以减免。

  2.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执业会员交纳4,000元。其中,非证券资格评估机构执业会员(不含证券资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执业会员)减免一半交纳。

  交纳个人会员会费时,需附资产评估师纸质名单一份交财务部,并加盖公章。

  (二)应交纳会费的查询

  各评估机构可以根据财务报表汇总模块“会费交费”模块栏目中查询应交会费金额。

  (三)会费交纳方式

  会费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或汇款方式交纳。银行转账或汇款必须用评估机构本单位账户转账或汇款并在备注栏注明“会费”,我会不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义的转账或汇款。会费严格按照系统显示金额交纳,不得取整。会费也可以选择现场交纳(现金、转账支票),如交纳现金,请备好零钱。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账户信息:

  单位名称: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北京五棵松支行

  银行账号:35450188000018136

  (四)会费交纳时间

  各评估机构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交纳会费并领取发票。如果以现场方式交纳会费的,请将会费及纸质财务报表一并交至我会财务部;以汇款方式交纳会费的,请先汇款再报送财务报表。

  如有疑问,请与我会财务部联系,联系人及电话:

  北京评协财务部

  徐珂:88221112

  董星辰:88221198

  如有财务报表汇总模块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信息部(技术支持)

  石如梁:(010)88014205

  软件公司(技术支持)

  徐光宇:13051653113

  初明明:18515423171

  刘真:18710172506

  QQ咨询:28085077 402734884

  附件:2019年度缴纳各种税款表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2020年1月15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