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19]2101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纳税”营商环境工作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0-28
文号:京财税[2019]21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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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落实减税降费措施,精简税费办理事项,提高税费办理便利度,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新一轮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要求,制定了《进一步优化“纳税”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0月28日

  附件:


进一步优化“纳税”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大力推动新一轮纳税营商环境改革,持续优化我市纳税营商环境,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措施

  (一)落实好各项减税政策。按中央统一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下调增值税税率,将16%、10%的税率降低为13%、9%。

  (二)在地方权限范围内顶格减免相关税费。按50%最高幅度减征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50%最高幅度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残疾人就业安置比例由1.7%下调为法定下限1.5%。

  (三)落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按中央统一规定,全面实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条件,均可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放宽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等先进制造业退税政策条件。进一步优化退税办理,推动退税申请、退税审核、退库业务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

  (四)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失业保险继续保持1%的低缴费比例。

  (五)执行5%-12%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单位可在范围内自主选择。通过“e窗通”服务平台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提供缴存比例政策自动提示功能,便于缴存单位及时了解和查询。

  二、优化升级税费办理系统

  (六)上线税务事项精准提醒功能。利用税收大数据分析,将最新税收政策、涉税事项、税收风险点等信息,通过电子税务局精准推送至纳税人,减轻纳税人查找政策、判断适用条件和自查自纠负担。

  (七)优化智能咨询服务模式。加快升级智能咨询系统,加大智能咨询平台网页端、APP端和小程序端推广力度,探索开发语音智能咨询,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便捷咨询服务。

  (八)提供业务办理时长查询功能。优化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提供业务办理时长查询功能,方便缴费单位掌握操作用时。

  (九)优化升级增值税发票系统。完善增值税发票勾选确认和查验功能,提供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服务。

  三、压缩精简税费办理事项

  (十)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申报表,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

  (十一)推行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式”管理。随时更新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简化完善税费办理流程

  (十二)新办企业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即时办结。企业申领发票只需跑一趟,可一次性从综合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公章、税控设备与发票,实现“一个窗口,一次办结”。

  (十三)简化税务迁移流程。对不存在未办结流程类事项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在北京市内跨区迁移及时办结。对于跨区迁移的重点企业,实行迁出区、迁入区财税利益共享。

  (十四)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和网上全流程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和承诺制容缺办理,进一步简化资料和流程,实现“一窗受理、即时办结”的“套餐式”服务和足不出户的网上全流程办理。

  (十五)优化增值税代开发票管理。实现税务机关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网上代开增值税发票同时缴纳附加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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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