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海淀区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及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办事指南
发文时间: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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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应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要求,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及2019年岗位补贴、超比例奖励、“三类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及非“三类残疾人”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地址变更为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四层,届时审核期开始后,海淀区残联一层审核大厅(杏石口路28号)将不再对外办公。

  咨询电话:52808358

  一、北京市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事项描述:

  已安排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向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办理条件:

  1.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2.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

  3.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办理材料:

  *1.《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续签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期限的,应提供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复印件;

  3.所申报残疾人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该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2)上年含该残疾人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办理流程:

  海淀区就业审核流程图:

  相关政策:

  1.《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

  在线办理:

  符合网上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规定时间内(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通过“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网址:

  http://wangshen.bdpf.org.cn/intbdpfcbj/page/login/login.html

  二、岗位补贴、超比例奖励、“三类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及非“三类残疾人”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申报时间

  申报补贴的用人单位须于2019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到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申报,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申报条件

  1.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申报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残疾人职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劳动年龄段(企业男年满16周岁至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至不满50周岁);

  3.安排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就业;

  4.依法与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或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5.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6.用人单位如实申报残疾人个人所得税。

  申请2018年度上半年(1-6月)还需符合条件

  1.用人单位申请2018年度上半年各项补贴,工资发放不低于2018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2018年1月至6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000元);

  2.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即申报岗位补贴的残疾人必须在职在岗)。

  申请2018年度下半年(7-12月)还需符合条件

  1.用人单位申请2018年度下半年各项补贴,工资发放不低于2018年度下半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劳动报酬(2018年7月至8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000元,即不低于2400元;2018年9月至12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120元,即不低于2544元);

  2.申请“三类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的残疾人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劳动力。

  3.申请非“三类残疾人”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残疾人毕业生。

  4.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申报材料

  上半年所需材料(1-6月)

  *1、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书面申请;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

  *3、残疾人职工所在岗位说明;

       *4、《单位拨款信息登记表》。

  下半年所需材料(7-12月)

  *1、《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2、《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3、《单位拨款信息登记表》

  4、《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

  5、申领招用残疾人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还应提交残疾人毕业生学历证明的复印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经审核后退回)

  (注:用人单位所提供的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残联留存。海淀区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在办理时应告知受理的工作人员,并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左上角标注:“海淀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单位所有准备的材料纸张应为A4纸)

  在线办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用人单位在2018年7月1日之后招用本市户籍残疾人,且符合26号文规定条件的,可网上申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网址:http://wangshen.bdpf.org.cn/intbdpfcbj

  其他事项

  自2018年7月1日起,本市残疾人劳动力不再以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转移就业登记农村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分流职工等身份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促进就业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高校毕业生按本措施享受残疾人学生实习见习补贴期间,不再同时享受就业专项资金促进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


  *表格下载:

  《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书面申请》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

  《残疾人职工所在岗位说明》

  《单位拨款信息登记表》

  《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海淀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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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