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和《“双百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操作指引》有关问题的回答
发文时间: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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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国有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决策部署,指导“双百企业”率先推进相关工作,2020年1月22日,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和〈“双百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操作指引〉的通知》(国企改办发[2020]2号,以下简称两个操作指引)。两个操作指引出台以来,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同时也反映了一些具体操作中的问题。为便于各单位深入理解政策内涵,引导和鼓励企业更加规范有序开展相关工作,经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就两个操作指引执行中的一些共性问题解答如下。

  1.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与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经理层成员,最主要的差别是什么?

  答:两个操作指引在各具体环节都明确提出了差别化的要求。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主要针对过去很多国有企业对经理层成员无任期、无契约、有契约但不具体、契约执行不严格等一系列突出问题,提出了更加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的规范性要求。通过明确任职期限、到期重聘、签订并严格履行聘任协议和业绩合同等契约、刚性考核和兑现等要求,强化经理层成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等。特别是突出强调考核结果不仅影响收入的“能增能减”,更要影响职务(岗位)的“能上能下”,确保发挥契约化管理的重要作用。

  职业经理人制度,在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基础上,更加突出落实董事会选人用人权,更加强调市场化的选聘和退出,明确提出“双百企业”董事会依法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党组织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把好关。明确提出“双百企业”职业经理人市场化选聘的标准、来源和程序;明确提出在职业经理人解除(终止)聘任关系的同时,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此外,在职业经理人薪酬方面强调“业绩与薪酬双对标”原则,由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根据一系列相关因素协商确定。

  2.如“双百企业”是地方国资委监管的一级企业,是否可以参考两个操作指引在本级的经理层成员中,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或者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

  答:对于这类“双百企业”,由地方国资委或有关部门按照企业经理层成员管理权限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市场化程度等实际情况,综合研判后自行决定是否参考两个操作指引推行相关工作,对指引中的具体规定可以根据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3.“双百企业”的董事长、董事(专职或兼职)、党组织书记(专职或兼职)、副书记(专职或兼职)、纪委书记等岗位能否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能否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

  答:两个操作指引针对的对象范围是“双百企业”的经理层成员。对于非经理层成员的董事会成员、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由“双百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根据相关人员管理权限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双百企业”实际情况,综合研判后自行决定是否参考两个操作指引推行相关工作。

  4.在同一企业的经理层成员中,能否只对个别成员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或者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

  答:原则上应当在本企业的经理层成员中,全面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或者全面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

  5.未建立董事会的“双百企业”,能否实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能否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

  答:未建立董事会的“双百企业”不得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双百企业”必须满足操作指引中明确的企业条件。

  但未建立董事会的“双百企业”可以实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可以由其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商其他主要股东后,由控股股东与“双百企业”经理层成员签订契约。

  6.在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时,应当做好哪些基础工作?

  答:“双百企业”董事会或者“双百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要从严掌握、合理确定并明确“双百企业”经理层成员职数,明确并细化岗位职责及分工,按照“一岗一责”原则建立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要对岗位信息、岗位目标、岗位职责、工作关系、工作条件、任职资格等内容进行清晰界定。经理层成员分工原则上任期内保持相对稳定。要厘清并明确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不同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建立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总经理和其他经理层成员之间的权责清单,清晰划分权责界面。

  7.岗位聘任协议和经营业绩责任书有什么区别?

  答:岗位聘任协议主要明确经理层成员任期、行为规范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约定奖惩依据、离职或解聘条件、责任追究等条款;经营业绩责任书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主要明确经理层成员的考核内容及指标。

  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将岗位聘任协议和经营业绩责任书分开签订或合并签订。

  8.采取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考核模式有哪些特点?

  答:考核周期上,对于采取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实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两期考核”,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原则,明确不同周期的考核定位和要求,突出高质量发展考核。任期(一般为三年)经营业绩考核重点关注价值创造、中长期发展战略、风险控制类内容,年度考核应有效分解和承接任期经营业绩目标。

  考核内容上,根据岗位职责及工作分工,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导向,实行“一人一岗、一岗一表”的个性化考核。

  9.对于采取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是否只开展经营业绩考核?

  答:对于采取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应实行以定量为主的经营业绩考核,建立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兑现、退出的机制和措施。

  对于兼任董事会、党组织职务的经理层成员,还应基于岗位职责,开展董事履职、党建工作的相关考核。

  除了经营业绩考核以外,可以增加综合考核评价,综合考核评价一般关注经理层成员政治素质、职业素养、业务能力、廉洁从业评价等方面。

  10.契约签订的主体有哪些?

  答:对于已建立董事会的企业,一般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对于未建立董事会或董事会不健全,可由控股股东代表与总经理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11.如何科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目标值?是否必须采取外部对标?

  答:职业经理人的考核指标目标值设定应当具有较强的挑战性,力争跑赢市场、优于同行。考核指标目标值应当结合本企业历史业绩、同行业可比企业业绩情况等综合确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目标值应科学合理、有一定挑战性,一般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经营预算、历史数据、行业对标情况等设置。

  12.对于采取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领导人员,薪酬水平能否采取外部对标实现薪酬水平市场化?

  答: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不得变相涨薪、借机涨薪,可以结合企业经营业绩情况、市场水平及内部分配政策等因素,坚持业绩导向,按照增量业绩贡献决定薪酬分配原则,逐步实现市场化薪酬水平,重点形成强激励、硬约束机制,进一步强化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13.公司已有的津补贴、年金、补充公积金等,经理层成员是否享受?

  答:经理层成员按约定的薪酬方案取酬,可以执行公司已有的津补贴、年金、补充公积金等政策。

  14.经理层成员薪酬的追索扣回机制如何建立?

  答:企业应制定薪酬追索扣回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发现经理层成员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企业应将其相应期限内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部分或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薪酬追索扣回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的经理层成员。

  15.经理层成员的薪酬是否能够单独列支?

  答:原则上不鼓励将经理层成员的薪酬单列。但考虑到不同企业实际情况,中央企业内部和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灵活安排。

  16.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任期内被中止任期后,能否重新聘任?

  答:对于不胜任或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解除聘任协议,在本届任期内不得再参与该岗位的聘任。符合其他岗位任职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规定聘任。

  17.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任期结束后能否直接续聘?

  答:要明确任期退出条件,在任期结束后符合续聘条件的可以按程序续聘。

  18.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退出方式有哪些?

  答:严格执行到龄免职(退休)制度。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任期届满,不符合续聘条件的,应当退出现岗位。

  19.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后,“双百企业”经理层成员是否还可以参与干部交流、挂职?

  答: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后,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参与干部交流、挂职,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关人员岗位稳定。

  20.若财务负责人岗位由职业经理人担任,是否需要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答:由职业经理人担任的财务负责人,是否定期轮岗交流,按照本岗位的管理规定执行。

  21.职业经理人正职、副职是否可以同时选聘?

  答:可以同时选聘。同时选聘时,在顺序上应先选聘总经理,支持总经理履行对副总经理的提名权。

  22.职业经理人退出是否也同时需要开展离任审计?

  答:职业经理人任职期间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离任时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23.对职业经理人的任职资格条件、考察或者背景调查,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把握?

  答:要参考指引中提出的选聘标准和程序等要求,在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工作业绩、职业操守和廉洁从业等方面明确人选的任职资格条件。对产生的人选必须进行考察或者背景调查。考察或者背景调查应当由“双百企业”党组织会同董事会组织,“双百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在参与考察或者背景调查工作中要发挥把关作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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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