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会协[2018]185号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办理“两师”会员及从业人员体检手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2-27
文号:京会协[2018]18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28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委员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充分体现协会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及行业从业人员的关怀,切实维护“两师”执业会员和行业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2018年,我会继续为“两师”执业会员及行业从业人员提供体检服务,通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体检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标体检机构

  北京爱康国宾门诊部有限公司、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两师”执业会员及从业人员可以选择一家体检机构体检。

  二、体检日期

  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

  三、体检套餐

  本次体检按照性别和年龄段设计了多种套餐供会员选择,分为基础套餐、专项套餐和高端套餐,其中基础套餐侧重于身体全面基础检查,专项套餐侧重于身体专项检查,高端套餐侧重于身体全面高端检查。(套餐明细详见附件1)

  四、体检费用

  1.执业会员

  基础套餐和专项套餐价格相同,“两师”执业会员在基础套餐和专项套餐中任选一项进行体检,由协会统一付费。

  高端套餐支付原则:协会统一支付与参检人年龄段和性别对应的体检费用,优惠价(协会与体检机构确定的高端套餐优惠价格是不同体检项目原价的3-5折)减去协会支付费用的剩余部分由参检人自行补足。

  参检人如想在体检机构中自行增加单项体检,费用由本人自理,单项价格享受6折优惠。

  2.从业人员

  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从业人员体检费用由个人或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支付,体检费用标准与“两师”执业会员相同。

  五、参检范围

  1.通过2018年度年检并已缴纳会费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

  2.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从业人员。

  六、体检流程

  1.参检人员根据体检手册上预约方式提前预约;

  2.“两师”执业会员体检当日携带身份证(或执业证书)原件、体检手册参加体检。

  3.从业人员体检当日携带身份证原件和体检手册自行在体检机构缴费体检。

  七、体检报告寄送方式

  体检机构定期将体检报告免费快递至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八、领取体检手册时间

  请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于2019年1月7日至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30)凭介绍信(附件4)到工会办公室领取体检手册,同时请将本单位参加体检的从业人员报名表(附件4)纸质版一式两份报至工会办公室。

  地址: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615室

  联系人:霍鑫

  联系电话:88221059

  附件:

  1.体检套餐方案

  2.体检机构目录

  3.从业人员体检报名表

  4.介绍信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2018年12月27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