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工商发[2018]29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加强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治理联合执法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8-8-30
文号:京工商发[2018]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38

各区工商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税务局、公安消防支队,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专项整治成果保持工作,严防问题反弹回潮,现就加强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治理联合执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以防反弹、促提升为核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攻坚克难,坚持协同治理,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增强群众获得感,实现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专项整治与改善环境、提升功能、保障民生的有机结合,切实巩固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二、联合执法的职责分工


  工商部门:负责牵头建立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点位台账,详细掌握点位的房屋产权、规划用途、经营行业、涉及证照等情况。负责查处固定场所内无照经营行为以及为无照经营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负责根据执法检查或有关部门的提请,对“开墙打洞”房屋内经营主体吊销营业执照。负责将吊销营业执照的点位情况告知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提请撤销、撤回或注销相关行政许可。


  住建房管部门:负责根据工商部门的提请,对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违法点位,向工商部门提供房屋交易相关信息。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负责对存在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的房屋,暂停办理网上签约。


  税务部门:负责根据工商部门的提请,对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的房屋出租人和经营主体进行税款征收和追缴。


  公安消防部门:配合工商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建筑存在消防安全问题的,依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联合执法的实施


  (一)联合执法的统筹


  各区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整治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牵头统筹开展联合执法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街道、乡镇及有关部门落实防控反弹责任,对重点点位进行排查,根据处置难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联合执法的具体点位,并做好上报市联席办(市工商局)备案工作。


  (二)联合执法的启动


  区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将需要联合执法的点位情况,书面函告区级相关部门,提请开展联合执法,同时将点位台账报市联席办备案。市联席办负责汇总全市联合执法的点位台账,并推送给市级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对联合执法情况的督察督办。


  (三)联合执法执行


  参与联合执法的区级相关部门收到提请函后,及时对违法点位进行检查,要求自行停止违法行为,并明确告知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对逾期不改的应依职权采取惩戒措施。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吊销营业执照条件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联合执法结果反馈


  执法部门应自接到提请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反馈检查结果。经核实不符合联合执法条件或执法存在困难的,应及时反馈提请部门。区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部门的联合执法情况进行汇总,并归集相关文书资料,按照“一户一档”原则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档案。


  (五)联合执法情况通报


  区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将联合执法情况报市联席办,市联席办通过简报形式通报各区联合执法的开展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联合执法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形成对违法经营的有力震慑。


  (二)严格标准,有序实施


  严格履行违法点位的认定标准和提请程序,利用好联合执法手段,优先重点打击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市场秩序、且经多次查处拒不整改的少数顽疾痼疾,注重发挥重拳出击的示范效应,达到警示震慑的效果。要善于总结联合执法的好经验,固化成为专项整治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沟通,及时反馈


  各部门要建立数据交换和共享对接机制,畅通沟通渠道,明确专人负责联合执法相关对接工作,各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名单应报同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各部门接到提请联合执法来函后,要认真研究,积极配合开展执法行动,并按照时限要求反馈检查情况。各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要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进行公示,发挥信用约束和社会惩戒作用,提升联合执法效果。


  (四)上下联动,共商难题


  对于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执法部门应及时向提请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反馈,不能无故拖延。区级层面经多部门会商仍无法解决的,报市级部门协商解决。各部门、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调整,应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并将修改调整情况及时函告市联席办。


  (五)加强宣传,文明执法


  各部门要加大对联合执法的正面宣传引导,为推动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争取群众的理解和参与。各部门在采取执法和惩戒措施前,要依法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和法律责任,可给予其自行整改的一定期限,尽量通过劝导和疏通来化解矛盾,避免过激冲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2018年8月30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