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高法字[1986]第215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北京市税务局《检查和处理税收违章案件程序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发文时间:1986-10-20
文号:京高法字-[1986]第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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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税检[1992]839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处理偷税、抗税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税务局为贯彻执行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日市高级法院、检察院和税务局《关于处理偷税、抗税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于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检查和处理税收违章案件程序的几项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参考执行。


按国务院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的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今后税务局依法提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亦应依法受理。


附:北京市税务局《检查和处理税收违章案件程序的几项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检查和处理税收违章案件程序的几项规定


  (一)税收检查


  1.凡对纳税单位和纳税个人(以下称纳税人)进行税收检查时,一律按新制定的《税务检查记录》(样式附后)规定的内容认算填写。


  2.在检查工作结束时向纳税人说明检查的内容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并经纳税人签字盖章。


  (二)纳税人违章处理


  3.税务专管员和区、县专业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纳税人的违章问题要写出《纳税人违章处理报告》,同时填制新制定的《税务违章处理报告表》(样式附后)。附上《税务检查记录》和其他规定的材料,分别情况上报审批:


  (1)对纳税人处以罚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报市局备案,并附《税务检查记录》、《税务违章处理报告表》、《税务违章处理报告》等材料。


  (2)对税务违章情节严重案件,需移送检察机关处理时,由区、县局主管科室负责填制《查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案件移送书》(样式附后);如需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难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填制《纳税违章案件起诉书》或《纳税违章案件移送强制执行书》(样式附后),以上案件均需经区、县局主管局长审批,并在移送的同时报市局备案;涉外分局查处涉外的违章案件,应填制《查处涉外偷税、抗税情节严重案件移送书》(样式附后),并在移送前经有关外事部门审核,然后将全部材料移送给市检察分院处理。


  4.凡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定进行处理时,都应向纳税人发出《纳税人违章处理通知书》(样式附后),通知纳税人被处理的决定,并按通知书回执联的要求,填写送收件人姓名和时间。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和缴款书后,按规定的期限缴清款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决定如有争议,应在缴清款项后十日内按规定程序申请复议。


  5.纳税人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无效,主管税务机关可酌情进行处理:


  (1)填制《银行扣缴税款通知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税款。


  (2)填制《吊销工商企业(个体经济)税务登记证和收回北京市统一发货票通知书》(样式附后),吊销其税务登记证和收回由税务机关购领的统一发货票或经批准自印的发货票。


  (3)填制《提请吊销工商企业(个体经济)营业执照通知书》(样式附后),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停止其营业。


  (4)采取上述几项措施无效时,可由区、县局填制《纳税违章案件移送强制执行书》,提请区、县人民法院强制执


  6.凡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使用的《移送书》、《起诉书》、《执行书》,应单独编制文号,单独立档保管。


  7.对需要询问证人和询问当事人,以及需要取得检举人、揭发人的调查材料时,应分别使用《询问证人笔录》、《询问当事人笔录》和《调查笔录》等特定格式的记录纸(样式附后)。


  8.对移送检察机关的偷税、抗税案件和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强制执行的案件须具有下列材料:


  (1)综合材料:简要介绍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者的自然情况;偷税、抗税的犯罪事实;税务机关处理的简单经过和结果。


  (2)证据材料:一般应包括:检举、揭发人、(单位)控告材料的原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者交待材料原件;证人、证言原件;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记录和违章处理的原件或复印件;当事人的纳税申报(含纳税申报表、纳税鉴定申报表、税务登记申报表以及规定应该进行的申报手续)、税务机关的纳税鉴定、交纳税款的原始凭证等原件或复印件;记录在确定的检查纳税期,当事人伪造、变造、涂改的单据,票据等原件或复印件;其他有关材料。


  (3)提取的证据材料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揭发、检举材料须由揭发、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单位揭发、检举的由单位加盖公章(含骑缝章);


  ②调查取证时至少二人、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阅后签名或盖章,并在笔录未页写明:“以上××页材料看过属实”字样,调查人也应在笔录上签名;向数人取证时,应分别向单人调查,其他几人不能在场,对数人一起的调查记录,不能做为证据使用;


  ③提取文字凭证时,在附页上应注明材料提取的处所和时间,并由出具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在附页上签名、盖章,提取人也应签名;


  ④复印件、影印件、手抄件须注明原件存放处,并由原件存放处负责人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经手人应在复印件上签名;


  ⑤所有案卷材料均使用钢笔或用毛笔书写,圆珠笔和铅笔书写材料不能人卷;


  ⑥案卷材料应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分目归类装订成册,并在册前加目录及页码。


  9.检察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如有争议按下列办法处理:


  检察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侦查的偷税、抗税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检察机关写出书面意见,经区、县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审批后,连同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并退回原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对退回的案件有异议,可向决定退回的检察机关或者其上级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审议的意见。经重新审议后,税务机关与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交接与审理仍有重大争议时,可提请同级打击经济犯罪活动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三)统计报告


  为了及时反映税收检查和违章处理情况,保证提供准确数字以便指导征管工作,制订了《税收政策检查及违章处理情况月(季)报告表(一)和(二)、《市级、区县级税收政策检查漏、滥税款及经济类型统计表》(一)和《市级、区县级税收政策检查偷税、抗税税款及经济类型统计表》(二)、《中央级税收政策检查统计表》(样式附后)。


  (10).上述统计报告表,均干月份终了后十日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由区、县税务局检查科(征管科)汇总报市局。


  11.统计报告表由直接征收单位内勤统计后,报分局、县税务局检查科(征管科),据依汇总上报,时间由分局、县税务局自定。


  12.统计报告表依据《税务检查记录》、《违章处理报告表》和《纳税人违章处理通知书》送达后的入库数字统计。


  13.对中央级税收和市级、区县级税收的划分,依据会计部门的口径统计,并在统计数字上应与会计部门一致。


  (四)水通知中涉及到“记录”、“报告表”、“书”等均由市局统一制发。


  (五)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84)市税监字第88号文《关于税务检查和处理违章案件的程序及其统计报告的通知》中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l一6月份数字一次汇总填制统计报告表,于7月15日前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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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