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20]1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10
文号:国办发[2020]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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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6月26日


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


  2020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助力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底线思维,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加快立法步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奠定坚实法律基础,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保障。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紧制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备的制度,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永葆生机活力。要突出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深化宪法学习宣传教育,以完备的制度推动和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良法推动发展、保障善治。要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辩证关系,以立法引领和保障改革,确保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为此,对国务院2020年立法项目作出如下安排:


  ——围绕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印花税法草案,制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修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公路法修订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围绕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修订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围绕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社会救助法草案、教育法修正草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围绕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监狱法修订草案,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地名管理条例。


  ——围绕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地下水管理条例,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围绕坚持和完善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度,确保人民军队忠实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兵役法修订草案。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法律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适时提请国务院、中央军委审议。


  ——围绕坚持和完善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制定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开展有关国际条约审核工作。


  ——围绕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法修订草案。


  ——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制定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为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着力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修正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生物安全法等法律,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修改相关配套行政法规。


  抓紧做好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涉及的法律法规清理工作。


  对于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


  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


  二、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加强和改进新时代行政立法工作


  牢牢坚持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严格执行立法工作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凡重大立法事项,立法涉及的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以及需要由党中央研究的立法中的重大问题,按照规定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立法工作计划、重要立法项目按照要求提交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审议或审批。要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以立法推动完善党领导各项事业的具体制度,把党的领导落实到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各方面。


  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立法工作与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高度重视、预先防范立法可能带来的重大风险隐患。要加强立法战略研究,对立法时机和各环节工作推进时机进行综合考虑和评估论证。要将党建工作与立法工作高度融合,筑牢党员干部思想防线,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本领和能力。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把好立法入口关,加强对立法项目的评估论证,起草部门报国务院的制定类立法项目送审稿需附立法前评估报告,修改类立法项目送审稿需附立法后评估报告,充分考虑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潜在风险。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立法修法工作,切实解决相关规定该硬的不硬、该严的不严、该重的不重等问题。在立法过程中,要科学评估拟设立制度对各类企业、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要探索开展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接地气、聚民智的作用,畅通民意反映渠道,丰富民主立法形式。要严格依法立法,确保立法符合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确保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切实做好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备案审查工作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重要方式。要健全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提高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要综合运用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等方式,着重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等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依法作出处理。要提高信息化水平,探索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审查精准度,提升工作质效。


  大力加强行政立法宣传工作。立法宣传是普及法律法规、凝聚社会共识、推动全民守法的有效途径。要把法治宣传教育嵌入到立法工作当中,通过新闻发布、专家解读、媒体宣传、公开征求意见等丰富多样的形式,解读法律法规,回应群众关切,弘扬法治精神,把立法和修法的过程变成普法的过程。要探索建立年度重点新法专项宣传制度,配合立法进程开展集中普法宣传。要建立健全重点法律法规规章公布时同步解读机制,作为法律法规规章出台的必备配套环节。要积极开展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对外宣传和翻译工作,讲好中国立法故事。


  三、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立法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加强沟通协调,集中精力高质高效按时完成重点立法项目。


  起草部门要重视法制工作机构建设,配齐配强立法工作人员,提高立法工作能力和水平。要提高送审稿质量,严格按照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规定,做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及时上报送审稿、立法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送审稿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审改、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报送送审稿前,起草部门应当与司法部做好沟通,如实说明征求意见、协调分歧等情况。未沟通就报送送审稿的,司法部可以就是否启动审查工作向国务院提出意见和建议。


  司法部要加强与起草部门的沟通,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报送的送审稿存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退件情形的,司法部可以按照规定将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对于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司法部要加大协调力度,提高协调层级,妥善处理分歧,敢于在矛盾焦点问题上“切一刀”。经过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司法部、起草部门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司法部的意见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附件:《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附件


  《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


  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一、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16件)


  1.印花税法草案(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2.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起草)


  3.社会救助法草案(民政部、财政部起草)


  4.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版权局起草)


  5.教育法修正草案(教育部起草)


  6.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农业农村部起草)


  7.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公安部起草)


  8.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应急部起草)


  9.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部起草)


  10.监狱法修订草案(司法部起草)


  11.兵役法修订草案(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等起草)


  12.审计法修订草案(审计署起草)


  13.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司法部起草)


  14.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海关总署起草)


  15.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卫生健康委起草)


  16.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司法部组织起草)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公路法修订草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修正草案等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6件)


  1.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


  2.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证监会起草)


  3.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人民银行起草)


  4.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交通运输部起草)


  5.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业农村部起草)


  6.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网信办起草)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8.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保局起草)


  9.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


  10.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管理条例(卫生健康委起草)


  1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起草)


  12.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1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起草)


  1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起草)


  15.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交通运输部起草)


  16.地下水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


  17.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外交部起草)


  18.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起草)


  19.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修订)(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20.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科技部起草)


  2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起草)


  22.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文化和旅游部、文物局起草)


  23.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教育部起草)


  2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起草)


  25.地名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


  26.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自然资源部起草)


  三、拟完成的其他立法项目


  1.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法律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


  2.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


  3.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涉及的法律法规清理项目


  4.修订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行政法规


  5.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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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