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具体范围和缴纳期限的公告[条款废止]
发文时间:201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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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关于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可选择按原纳税期限和方式申报缴纳税款。后期此条款废止。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6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和缴纳期限公告如下。


  一、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


  (一)一级区域适用范围


  1.由外滩黄浦江岸线—苏州河南岸—四川中路—延安东路—外滩黄浦江岸线围成的区域。


  2.由南京西路—成都北路—重庆中路—淮海中路—西藏南路—西藏中路—南京西路围成的区域。


  3.南京东路(四川中路至西藏中路段)、南京西路(西藏中路至乌鲁木齐北路段)、淮海东路、淮海中路(西藏南路至陕西南路段)沿线两侧。


  (二)二级区域适用范围


  由下列路线围成的区域,但不包括上述一级区域。


  1.由北外滩黄浦江沿线—公平路—东大名路—新建路—东长治路—商丘路—东汉阳路—溧阳路—周家嘴路—九龙路—武进路—河南北路—天目东路—天目中路—共和新路—交通路—恒丰路—长安路—天目西路—长寿路—长宁路—江苏路—华山路—广元西路—宜山北路—宜山路—南丹路—南丹东路—斜土路—宛平南路—肇嘉浜路—徐家汇路—陆家浜路—黄浦江岸线围成的区域。


  2.由仙霞路—古北路—延安西路—仙霞路围成的区域。


  3.由陆家嘴黄浦江沿线—民生路—浦东大道—源深路—杨高中路—世纪大道—浦电路—东方路—浦建路—塘桥新路—黄浦江沿线围成的区域。


  4.四川北路(武进路至溧阳路)两侧。


  (三)三级区域适用范围


  由下列路线围成的区域,但不包括上述一、二级区域。


  1.由黄浦江岸线—宁国路—长阳路—隆昌路—营口路—中原路—长海路—恒仁路—政立路—国权北路—三门路—逸仙路—场中路—共和新路—汶水路—真北路—北虹路—哈密路—仙霞西路—虹桥机场外边界—沪青平公路—虹桥路—程家桥路—合川路—吴中路—莲花路—莲花南路—上中西路—上中路—龙吴路—环南二大道(S20)—黄浦江岸线围成的区域。


  2.由黄浦江岸线—川杨河—杨高南路—高科西路—高科中路—张江路—金桥路—黄浦江岸线围成的区域。


  (四)四级区域适用范围


  由三级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区域。


  1.长江口岸线—浦东国际机场边界—原南汇区北界—周祝公路—沪南公路—航塘路—奉贤区北界—黄浦江岸线(向西)—莘奉金高速(S4)—上海绕城高速(G1501)—沪杭公路—沪杭公路规划线(沪杭公路至大叶公路段)—大叶公路—沪杭公路—黄浦江岸线(包括竖潦泾—横潦泾—斜塘—泖河)—松江区西界—华田泾—西大盈港—青浦区北界—嘉定区西界—郭泽塘—盐铁塘—娄塘河—蒲华塘—墅沟水闸—宝山区西界—陶浜(向东)—沪太路—月罗公路—蕴川路—老蕴川路—煤电路—月浦镇北界—长江口岸线。


  2.金山区石化街道地区、朱泾镇(除原来新农镇地区)、朱家角镇、惠南镇。


  (五)五级区域适用范围


  浦东、宝山、嘉定、青浦、松江、金山、奉贤区上述等级区域以外的区域和崇明区全部区域。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半年纳税的,分别在每年的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申报缴纳。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内容按本公告执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具体范围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6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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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