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在防控病毒期间办税缴费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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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甲类传染病管理,我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更好防控病毒传播,防止交叉感染,保护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防疫部门、政务服务部门有关要求,现将防控新型病毒期间有关办税缴费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天津市关于暂停三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线下服务,全面实行“网上办、不见面”的通告》,为阻断疫情传播,我局所属各办税服务厅自2020年2月3日起暂停窗口现场办理业务,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窗口对外服务恢复时间,将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告,敬请关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请在截止日期前办理申报事宜。


  三、如果您有必须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的特殊事项,请您通过各办税服务厅公布的对外联系电话或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提前预约,各办税服务厅将尽量分批错峰办理。办理时请您自觉佩戴口罩,做好各种防护措施,接受人员登记和体温检测等,否则将不允许进入办税服务厅,请予理解和配合。


  四、为了防控疫情传播,保护您的健康,请您最大限度通过我局的电子税务局、手机APP、24小时自助办税机等“非接触式”途径办税缴费,以降低疫情风险,做到“网上办、不见面、保安全、能办事”,主要方式方法如下:


  (一)单位常见业务办理


  1.天津市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见涉税业务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详情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浏览。


  2.如果您需要申报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含职业年金),可在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后,登录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选择三方协议划款或打印银行端缴费凭证前往银行等方式进行缴费。


  3.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可以登录天津市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发票领用申请”功能,选择“票e到家”邮寄送达。


  4.如果您需要对增值税扣税凭证(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进行选择确认,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fpdk.tianjin.chinatax.gov.cn)办理。


  5.本市购车的纳税人(单位或自然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或者新能源汽车免税业务,可以到税务机关授权代办车辆购置税网点(市车管所及各分所、空港和宝坻二手车交易市场、具备网上办理车辆购置税资质的汽车经销企业等)办理,具体办理业务时间以各网点单位对外工作安排为准;外地购车车辆购置税申报、已完税车辆申报退税、挂车减税和免税(本地购买新能源汽车免税除外)、电子缴税凭证转开税收完税证明等业务,按照本通告要求,实行“提前预约、错峰办理”。


  (二)自然人常见业务办理


  1.个人所得税业务


  如果您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请登录天津市税务局网站,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或者直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


  2.车船税业务


  如果您需要办理2020年度车船税缴纳业务,可以由保险公司随交强险一并代收缴纳,也可以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或天津税务APP自然人登录进行车船税缴纳,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进行完税证明打印。


  3.城乡居民社保缴费


  如果您需要办理城乡居民社保缴费,可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后,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天津税务APP”、银联“云闪付”、微信、支付宝五种方式办理,具体操作见附件。


  4.小客车竞价缴费


  如果您需要办理小客车竞价缴费,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一是登录“天津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竞价系统”办理;二是登录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或直接在浏览器输入网址,进入“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操作见附件。


  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费)问题,欢迎在工作时间拨打12366或各级税务机关对外公开服务电话咨询(各级税务机关对外公开服务电话及工作时间查询网址:http://tianjin.chinatax.gov.cn/lxfs/dwgkdh.shtml)。


  我们坚信,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在市委市政府和税务总局直接领导下,在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的积极配合下,我们一定能够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攻坚战。


  特此通告


  附件:《城乡居民社保缴费和小客车竞价缴费“非接触式”网上办理操作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1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城乡居民社保缴费和小客车竞价缴费“非接触式”网上办理操作指南


  一、城乡居民社保缴费


  如果您需要办理城乡居民社保缴费,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后,通过以下五种网上电子方式办理:


  (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


  访问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网站,通过自然人登录,使用社保缴费办理功能,办理缴费(网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


  (二)天津税务APP


  打开天津税务APP(下载地址:http://tianjin.chinatax.gov.cn/phone.shtml),登录自然人业务,使用社保缴费办理功能,办理缴费。


  (三)银联“云闪付”


  打开“云闪付”APP,使用本地服务中的天津社保缴费功能,办理缴费。如已打印《缴费通知单》,可使用收付款中的“扫一扫”功能,扫描《缴费通知单》上的本人缴费二维码办理缴费。


  (四)微信


  1.打开微信,进入“支付”页面,选择“城市服务”,在“五险一金”中选择“社保”→“天津市社保缴纳”,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理申报缴费。


  2.打开微信,使用“扫一扫”功能,扫描《缴费通知单》中的二维码办理缴费。注意城乡养老和城乡医疗需使用不同的缴费二维码。


  (五)支付宝


  1.打开“支付宝”,进入“城市服务”页面,在“办事大厅”中选择“社保”→“城乡居民养老险”或“城乡居民医疗险”办理申报缴费。


  2.打开“支付宝”,使用“扫一扫”功能,扫描《缴费通知单》中的二维码办理缴费。注意城乡养老和城乡医疗需使用不同的缴费二维码。


  二、小客车竞价缴费


  如果您需要办理小客车竞价缴费,可通过以下两种网络电子方式办理:


  (一)单位用户和自然人用户可登录“天津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竞价系统”,在“缴纳成交价款”页面填写相关信息跳转到“网上申报接收系统”,按照系统页面指引完成缴费。该方式目前支持使用银联云闪付APP的“扫描二维码缴款”和“税款缴纳”两个线上缴款功能。


  采用“扫描二维码缴款”方式,需要用户在“竞价缴款页面”点击“扫描二维码缴款”按钮生成缴款二维码。然后在手机中打开“云闪付”APP,点击首页“扫一扫”,扫描上述缴款二维码,完成缴款。


  采用“云闪付”的“税款缴纳”功能方式,需要用户在“竞价缴款页面”点击“税款缴纳”按钮,按照弹出页面指引,将“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有关信息填写到手机“云闪付”APP“税款缴纳”功能页面的对应栏次上,再按页面指引完成缴款。


  (二)单位用户可以通过登录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或者直接在浏览器输入网址,登录进入“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电子申报软件功能”→“小客车指标竞价申报缴费”功能,确认用户信息后,进入小客车竞价申报信息页面,单位用户需要再次确认核实缴费信息,然后按系统指引通过三方协议扣款方式完成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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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