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我市财会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09
文号:津财防控[2020]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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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部署以及财政部统一要求,当前我市各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切实提高认识,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妥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会计服务工作,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会计行政管理服务“零见面”


  按照我市发布的《关于暂停三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线下服务,全面实行“网上办、不见面”的通告》要求,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注册会计师注册等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暂停线下窗口现场办理,全面推进“网上审批”、“承诺审批”。对于注册会计师年检、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等服务事项,灵活采取电子邮件、线下邮递等方式,推行“零见面”服务。对于会计人员日常事务、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等服务事项,发挥会计诚信平台、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等在线平台优势,做好线上受理、高效办理。


  二、加强疫情防控专项资金内控管理


  各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及时熟悉把握疫情防控期间的政策要求,在资金拨付、政府采购等环节开放“绿色通道”的前提下,建立健全紧急状态下的内控机制,结合本单位管理实际认真梳理应急工作流程,形成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应当建立健全防控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强化绩效管理要求,设置防控资金备查簿,详细登记每笔资金收入和支出;建立健全物资领用分发制度,设置物资登记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件物资出入库和领用分发情况。应当加大对资金异常事项的风险监控力度,严防假借防控疫情名义的骗取、盗用资金等行为,确保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提升防疫财物捐赠会计信息质量


  各级财政部门要宣传、指导接受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的公益、慈善等非营利组织以及公立医院、红十字会等预算单位,遵守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有关管理规定,分别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做好接受捐赠资金及物资的接收、登记及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四、协同推进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


  市财政相关部门要及时掌握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提示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做好与客户沟通工作,根据疫情发展做好相关业务工作计划的调整;同时,加强与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天津证监局等部门的协调沟通,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五、妥善安排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事项的通告》要求,我市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暂缓发放;需要补办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通过“天津会计”网站(tjkj.cz.tj.gov.cn)下载补办申请表并按程序发送电子邮件进行申报。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根据财政部统一要求进行部署,各区财政局应当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考生复习备考,确保考试平稳进行。


  六、适当调整会计人才培养培训计划


  我市将根据财政部调整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训项目的实施进度,适时调整我市高端(领军)会计人才培训计划,各区财政局应按照统一部署做好政策宣传、参训人员调配等工作。


  七、畅通疫情防控期间会计服务渠道


  各级财政部门在认真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要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公告会计管理服务事项,公布联系方式,切实加强政策咨询服务,积极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市财政局联系方式:电子邮箱tjkjc@vip.163.com;电话23205715。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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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