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税务部门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9-08-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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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要求,现就我市税务部门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


  自2019年8月26日起,税务部门开始征收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儿童和城乡未就业居民。


  三、参保缴费期


  每年9月至12月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集中申报参保缴费期,超过集中申报参保缴费期的,可于次年6月30日前办理补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新出生的婴儿,自出生之日起,一年内可随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中断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人员(以下简称“中断职工医保人员”),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可办理当年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四、缴费标准


  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共分为四个参保缴费档次,缴费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2019年度成年居民高、中、低缴费档次的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850元、500元、220元,学生儿童档的个人缴费标准为200元;2020年度缴费标准待市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


  高等学校学生可以按学年趸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趸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学生,不受以后年度筹资标准调整因素的影响,直至趸缴期满。


  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成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且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学生等特殊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五、征缴流程


  (一)参保登记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等人员由各区民政局提供相关信息,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等分别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委老干部局提供相关信息,市医保中心统一办理参保登记。


  学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以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入住在老年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及其他福利机构的人员,以福利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中断职工医保人员到居住所在地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农村居民以行政村为单位,到村所属街镇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其他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镇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二)申报缴费


  1.城乡居民


  由行政村(社区)代为办理申报缴费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限内由行政村(社区)到所属街镇服务机构办理申报手续,通过银行临柜的方式缴费。


  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缴费的其他居民,在缴费期限内到街镇服务机构办理申报手续,通过银行临柜、移动端等方式缴费。


  2.各区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委老干部局代管的参保人员


  市医保中心汇总整理各区民政局申报信息后,到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理申报手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委老干部局到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为代管参保人员办理申报手续。


  3.学校、托幼机构、福利机构代管的参保人员


  上述代管单位在缴费期限内到主管税务局办理申报手续。代管单位可通过签订三方协议、银行临柜、办税服务厅刷卡等方式缴费。


  4.中断职工医保人员


  缴费期限内,缴费人到主管税务局办理申报手续,可通过银行临柜、办税服务厅刷卡、移动端等方式缴费。


  (三)办理退费


  符合退费条件的缴费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缴费凭证原件到主管税务局办理受理、核验手续,由所属区社保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退费申请审核退费。


  六、其他


  本公告自2019年8月26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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