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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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系统各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今年4月将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在2019年4月1日至5月20日期间集中开展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为进一步认真贯彻税务总局工作部署,落实减税降费,深化增值税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努力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主题,加强组织统筹


  税务总局将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确定为“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之举。全市税务系统要紧密围绕这一主题,实打实、硬碰硬,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地到位,在税收宣传月期间,各单位要认真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税务总局部署要求,提升政治站位,紧扣税收宣传月主题,广泛开展减税降费政策宣传,并结合本市实际,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要求。加强组织统筹,积极推进各项税收改革工作顺利完成,形成强大的税收宣传舆论氛围。


  二、精心筹划活动,营造宣传氛围


  (一)举办第28个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


  4月1日,市局将采取现场政策咨询和深入办税服务厅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举办“减税降费天津在行动”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届时,市局与人民网天津频道共同开通“减税降费天津在行动”专栏。面向纳税人和缴费人开展问题解答,并发放税收宣传材料。市局领导深入基层办税服务厅实地调研金税三期并库征管系统运行情况和增值税纳税人首季申报情况,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各单位要在4月1日活动当天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形成市区两级税务部门上下联动、共同开展活动的宣传声势。


  (二)开展“减税降费”主题系列活动


  一是市局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举办部分大企业参加的税企高层座谈会和税收政策解读会。旨在提供个性化服务,宣讲税收政策,为纳税人带来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二是各单位制定减税降费政策辅导培训方案。通过采取召开政策解读视频会、纳税人学堂、上门辅导、专题宣讲等方式开展“一竿子贯到底”的减税降费相关政策辅导。做到百分百全覆盖、点对点精准“滴灌”,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准确理解政策、充分享受政策红利。三是利用融媒体,打造优势互补,齐头并进的宣传格局。邀请人民网、新华社和《天津日报》等主流媒体记者走进税务部门,深入基层办税服务厅和部分企业进行集中采访报道,掀起新一轮宣传高潮。四是为提高全民普法实效性,各单位要广泛宣传有关减税降费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内容,及时跟踪政策掌握和落实情况,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精准普惠的税法宣传教育,增强纳税人和缴费人的获得感。


  (三)多种形式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宣传月期间,各单位要以“走出去”等形式,集中税务干部深入企业一线开展调研走访帮扶活动,通过交流沟通,面对面现场解决涉税问题。邀请企业家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他们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和政策享受过程中遇到的痛点、堵点、难点,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四)通过“在线访谈”集中回应热点问题


  4月中下旬开展“在线访谈”活动,就小微企业减税、增值税降率等减税降费政策与纳税人展开互动,介绍全系统开展减税降费工作情况,集中回应社会关注的涉税问题。


  (五)走访全国和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积极走访全国和本市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召开座谈会,赠阅税收宣传资料,就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市政府有关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情况,倾听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共话税收发展。


  (六)举办“走出去”企业研讨沙龙活动


  市局将在4月中下旬举办“国际税收新趋势下的融资租赁跨境业务”主题沙龙活动。邀请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走出去”企业及政府有关部门围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走出去”企业专题展开政策宣传和研讨座谈。


  (七)开展个人所得税普法宣传活动


  宣传月期间,各单位就个人所得税法内容展开集中宣传活动,深入解读新个人所得税法,通过投放各种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宣传品,让社会各界特别是自然人全面了解个人所得税具体改革举措,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


  (八)开展“新税务新形象新作为”宣传


  在全系统开展“感动天津税务”年度人物评选活动,选树一批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税务精神的学习榜样。开展“我们都是追梦人”主题征文活动,号召广大干部职工结合亲身经历、切身感受和学习体会,热情讴歌70年来党和国家走过的辉煌历程和取得的伟大成就。


  三、明确工作要求,提高宣传效果


  2019年是新税务、新机构的开局之年,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站在新的起点上,统筹谋划、精心设计税收宣传月各项活动。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因地制宜开展特色活动,紧扣“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主题,充分展现税务部门深化机构改革,落实减税降费,优化纳税服务的良好精神风貌,营造浓厚的税收宣传氛围。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各单位要切实把税收宣传月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统筹谋划、抓出声势,确保宣传活动各个环节衔接有序,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创新宣传载体,加强舆论引导


  要紧紧围绕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结合本次活动相关的宣传册、小视频、宣传条幅,并运用公益广告、微信H5、MG动画、动漫等,把减税降费政策宣传到位,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税收宣传月活动。同时充分利用新闻网页、报纸、电视等媒体,及时将创新举措和亮点经验进行总结和宣传,市局将定期在内外网站展示各单位活动情况,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传播矩阵。


  (三)凝聚多方合力,做好跟踪报道


  在宣传月期间,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积极与地方党委、政府及宣传部门汇报沟通,争取理解和支持,确保各项活动有序推进。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的传播作用,对在宣传月期间开展的活动进行跟踪报道,持续扩大税收宣传的传播力、影响力。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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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