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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起草了《天津市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凝聚共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公众于2019年3月1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邮寄至: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注明:耕地占用税反馈意见),邮编300042
2.电子邮件请发生至邮箱:tjczszc 126.com;
3.电话及传真:022-23311562
附件:
天津市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1日
附件全文:
天津市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天津市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如下:
一、在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内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40元。
二、在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内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30元。
三、在本市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耕地占用税法》和本决定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在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内占用本决定第三条规定的农用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28元。
五、在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内占占用本决定第三条规定的农用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21元。
六、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津政令第[200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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