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下半年稳就业保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21
文号:发改办就业[2020]55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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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今年以来,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运行和就业造成巨大冲击。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履职尽责,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集中精力抓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前提下,不失时机推进复工复产,推出减税降费、金融支持等一系列援企稳岗政策,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的就业帮扶力度,促进经济回升和就业大局稳定。经过全国上下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我国经济下滑的困难局面逐步得到扭转,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但同时也要看到,就业领域仍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重点群体就业压力持续攀升,就业形势依然复杂严峻。为进一步做好下半年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勇于担当,坚决扛起稳就业保就业的政治责任。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认真履行职责,着力攻坚克难,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就业摆在“六稳”、“六保”首要位置,在补短板、强弱项上下功夫,在想办法、拓思路上下功夫,系统谋划、精心部署下半年稳就业保就业工作。


  二、立足职能、发挥优势,认真做好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保持战略定力、把握宏观大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综合运用实地调研、问卷调查、大数据分析等多种方式,在全面掌握实际情况基础上,科学研判下半年就业走势,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群体,要持续开展跟踪监测和动态分析,完善监测分析机制,扩大监测范围,紧盯关键性指标,加强分类监测。进一步强化规模性失业风险预警和防范,及时开展就业影响程度评估,结合实际制定稳就业预案。强化政策储备,在援企稳岗、就业帮扶等方面,提出更多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政策建议,更好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三、统筹资源、凝聚合力,加大各方面对就业的支持力度。要正视当前困难、树立底线思维,充分发挥综合部门的优势,集中政策资源,强化要素支撑,加强项目资金投入,促就业举措要应出尽出,拓岗位办法要能用尽用。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合理调配各类资金流向,优先支持具有民生效益和就业效应的项目。用好用足抗疫特别国债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重点支持带动就业能力强的补短板项目。扎实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力提升县城公共设施和服务能力,开发更多就业岗位。因地制宜适当扩大今年以工代赈规模,将更多返乡留乡贫困劳动力纳入政策覆盖范围。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充分发挥双创示范基地带动作用,加快双创支撑平台项目建设,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养老、托育、医疗、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壮大,吸纳更多就业。实施适当政策倾斜,扩大省级资金投入,撬动更多社会资源,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和长江流域渔民退捕安置,带动更多农民工等人员就地就近就业创业。


  四、创新方式、完善机制,坚持就业优先导向的宏观调控。全面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注重财政、货币、金融、产业、区域、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衔接配套、协调联动,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宏观政策酝酿出台要评估其对就业的影响,政策措施的操作落实要统筹考虑其给就业带来的变化。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信号和就业目标的引导作用,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及时调整宏观政策取向,统筹考虑宏观调控的重点和节奏,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


  五、上下联动、协作配合,切实抓好政策落实落地。要把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的力量充分调动起来,瞄准已出台的稳就业政策措施,加大抓落实力度,级级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积极主动推动教育、财政、人社、商务等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落实好稳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外贸行业生产经营及用工,促进高校毕业生和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各项任务举措,务求尽快见实效。不断完善部门联动的政策协调机制,推动数据和信息资源共享,会商重大问题,协同制定措施,增进工作合力。


  当前,全球疫情和经贸形势的不确定性依然很大,就业领域仍面临一些难以预料的影响因素。全国发展改革系统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决策部署,坚定信心、主动作为,为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积极贡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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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