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0年4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0-05-0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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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大力推进“全程网上办”,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于2020年4月对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了功能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此次功能优化涉及电子税务局登录方式、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发票代开、发票抵扣、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采集、扣税款、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延(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纳税担保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赔偿申请、新作出行政行为处理文书确认、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行政救济等15项业务功能模块。具体调整优化内容详见附件。


  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888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


  特此通告。


  附件: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0年4月功能优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5月7日


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0年4月功能优化内容


  一、电子税务局登录方式


  由原“统一登录”变更为“基本登录”方式。登录入口分企业登录、自然人登录和代理用户登录。登录后只能办理对应身份的涉税业务,如需办理其他身份或其他企业涉税业务,须退出后重新登录。


  二、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在信息报告目录下新增“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功能,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可通过此功能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发票代开


  对发票代开进行调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出发票代开申请后,应在当月领取发票。未及时领取发票的,需作废代开申请;若已缴纳税款的,在作废代开申请后,可办理退税或使用预缴税款重新开具。


  四、发票抵扣


  在发票办理目录下新增“发票抵扣”功能,纳税人可通过此功能跳转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办理发票抵扣勾选等相关业务。


  五、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采集


  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可通过“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采集”功能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事项目录(2017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资料。


  六、扣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对“扣税款”模块进行升级,对纳税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七、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在税收减免目录下新增“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功能,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的,原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免税范围的,纳税人可在此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八、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


  在税收减免目录下新增“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可在此提交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九、延(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


  在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目录下新增“延(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功能,纳税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以在此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十、纳税担保申请


  在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目录下新增“纳税担保申请”功能,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可在此提出纳税担保申请。


  十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在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目录下新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功能,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在此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十二、税务行政赔偿申请


  在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目录下新增“税务行政赔偿申请”功能,由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可在此提出赔偿申请。


  十三、新作出行政行为处理文书确认


  在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目录下新增“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处理文书确认”功能,纳税人可在此对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文书进行确认。


  十四、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


  在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目录下新增“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功能”,中国居民(国民)认为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并生效执行的国家或地区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规定在此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十五、行政救济


  在互动中心的权益保护目录下新增“行政救济”模块,包括税务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处理文书确认、税务行政赔偿申请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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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