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第二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区县通办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20-06-03
文号:渝府办发[2020]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42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2020年重庆市政务服务工作要点》(渝府办发[2020]30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政务服务线上线下全面融合,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就近能办、异地可办、少跑快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动全市第二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通办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总结首批106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区县通办推进经验,复制、借鉴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按照“就近受理申请、审批权属不变、数据网上流转、批件快递送达”模式,打破户籍或居住地限制,建立“异地受理、异地办结”工作机制,推动第二批130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在2020年底前实现跨区县通办。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规范全市标准。第二批130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涉及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贸促会、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海关、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等10个部门。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统一规范跨区县通办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所需材料、审查要点、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要素,制定跨区县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流转程序,并指导区县抓好落实,确保收件受理、过程办理、办结送达等环节高效有序运行。


  (二)加强异地协同办理。接件区县与办理区县要按照统一的办事规范,建立远程会商和协同办理工作机制,采取“异地受理、内部流转、属地办理、办结反馈”的方式办理。要尽可能延长网上办事链条,实现“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对当场无法获取的证照证件和审批结果等,可以按照自愿原则选择“邮寄送达”服务,由办理单位在办结证照证件和审批后通过快递邮寄送达。对材料齐全、能当场办结的一次性办好;适用告知承诺的,采取告知承诺方式一次性办好;对申请材料非重要资料欠缺的,在当事人书面承诺补齐补正后,采取容缺受理方式一次性办好。


  (三)加快推进系统联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外,原则上跨区县通办政务服务事项均应通过“渝快办”平台进行办理。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要进一步优化提升“渝快办”平台功能,加快推进“渝快办”平台与市级部门办事系统互联互通;市大数据发展局要加快推进数据共享,确保跨区县通办政务服务事项网上运行需求。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高频政务事项跨区县通办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重要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照《重庆市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区县通办事项清单(第二批)》(见清单),细化有关政务服务事项跨区县通办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员、实施模式、实现路径、办理流程和完成时间,加快推进实施,确保在2020年12月底前实现有关事项在“渝快办”平台上跨区县通办。


  (二)加强沟通协调。推进跨区县通办政务服务事项落地落实,需要市级部门、区县窗口在线上线下同步推进、协同发力。市政府职转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市级有关部门之间、市级部门与区县之间要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及时协商解决跨区县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推进中出现的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市级牵头部门负责,建立常态宣传机制,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实现一项、宣传一项,让企业和群众应知尽知。市政府职转办负责,定期通报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区县通办推进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工作亮点,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四)加强调查评估。将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区县通办情况纳入2020年度全市政务服务效能水平评估,运用营商环境监测、现场和在线评价等方式开展满意度调查,提高社会认知度和群众认同感、使用率。


  附件:重庆市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区县通办事项清单(第二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3日

image.pngimage.pngimage.pngimage.pngimage.pngimage.png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