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2月份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缴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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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1月2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为进一步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健康安全,现将2月份办税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月份办税缴费时间安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重庆市内各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88812366服务热线将于2020年2月3日起正常对外服务,重庆市发票寄递业务将于2020年2月3日起集中受理配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2020年2月份征期延长至2020年2月24日。


  二、尽量选择在线办理涉税(费)事项


  办税服务厅作为纳税人、缴费人集中办理税费业务的场所,也是疫情防范的重点区域。为保障公众健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将采取切实措施,做好全市办税服务厅通风、消毒等防控工作。同时,建议您在办理业务时,尽量选择重庆市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渝快办”、微信公众号、支付宝、邮政邮寄等“非接触”的线上办理途径,减少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办理常见涉税业务


  1.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见涉税业务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详情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浏览。网址:https://etax.chongqing.chinatax.gov.cn/。


  2.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可以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模块完成申请后,选择邮政寄递渠道。您也可以就近选择全市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的自助办税区或者自助办税服务厅、部分银行网点的自助办税终端领用发票。


  3.如果您需要代开发票,可以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模块完成申请后,选择邮政寄递渠道。您也可以选择自助办税终端,到就近的自助办税终端上去领取。


  4.线上确认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fpdk.chongqing.chinatax.gov.cn),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符合条件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月1日起)等扣税凭证用途进行“一站式”确认。


  5.线上远程清卡,请您在纳税申报前,及时登录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开票端),系统会自动进行抄报税。如您在抄报税过程中遇到异常,请与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联系,排除异常后,可通过线上远程方式进行清卡。


  (二)自然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相关事项


  1.如您(属于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请您登录重庆市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或者直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


  2.如您(属于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在重庆市税务局网站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


  (三)城乡居民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线上渠道整体畅通不变,可办理申报选档、缴费、查询等业务。


  1.在微信里,搜索“重庆税务”关注其公众号,进入电子税务局中“居民社保”模块,注册登录之后,按照相关提示办理即可。


  2.在支付宝里,搜索“重庆税务”城市服务,进行授权和认证,即可进入业务办理模块。


  3.在“渝快办”里,进入“居民社保缴费”,进行认证后即可进入业务办理模块。


  4.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选择“居民社保费业务办理”即可办理相关业务。


  (四)个人存量住房交易


  如果您需要办理个人存量住房交易,可以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房产交易套餐”,完成房源信息采集后,进行存量房申报并缴纳税款。


  (五)车辆购置税申报


  如果您购买了新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可以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车购税申报”,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及税款缴纳。


  (六)涉税问题及咨询


  1.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问题,请在工作时间拨打重庆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2.如果您需要咨询电子税务局操作相关问题,请在工作时间拨打88812366服务热线。


  3.您也可以在工作时间拨打各区县税务局对外公开的服务电话。服务电话可以在重庆市税务局官网首页的“办税地图”中查询。


  三、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税(费)注意事项


  如果您有特殊业务必须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请您关注"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取号"进行网上取号,也可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预约办税—线下预约—预约排号服务”预约办理并了解等候人数,尽量避免长时间排队。建议您首选就近的办税服务厅,并尽量错峰前往。按照重庆市防疫有关要求,请您佩戴好口罩,配合做好防控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将通过“非接触式”途径,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我们将加大系统运维和监控力度,保障各线上办税缴费渠道稳定、通畅。感谢您对重庆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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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