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0-08-06
文号:人社部发[2017]7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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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事关农民增收致富,事关就业大局稳定,事关打赢脱贫攻坚战。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经济下行压力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部分农民工就业创业面临一些困难。为进一步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拓宽外出就业渠道


  (一)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全面落实减税降费、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以工代训等援企稳岗政策,引导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督促企业将补贴资金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开展在岗转岗培训等。帮助外贸企业纾困解难,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加大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家政服务等行业的针对性政策扶持,最大限度稳定农民工就业岗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推动重大投资项目加速落地,强化促消费、扩内需政策扶持,释放经济发展潜力,提升吸纳就业能力。各类基础设施建设要优先考虑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项目。大力发展生活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对吸纳农民工就业多的给予更大政策激励。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共享出行、社区团购等新业态发展,支持农业、林业生产端电子商务发展,促进产销对接,拓展农民工就业新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支持农民工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多种形式实现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支持政策对城镇户籍居民和农民工一视同仁。因地制宜发展零工市场或劳务市场,搭建企业用工余缺调剂平台。鼓励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特色小店,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场地支持等政策。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降低平台服务费、信息中介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标准,支持农民工从事直播销售、网约配送等新就业形态增加收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就地就近就业


  (四)发展乡村产业吸纳就业。结合农业生产特点创新开发“惠农”产品包等金融产品,支持发展特色种植业、林草特色产业、规模养殖业和种养结合循环农林业。大力发展农林产品加工业、农林产品物流冷链和产销对接等相关产业,推动休闲观光、健康养生、农事体验等乡村休闲旅游业健康发展。将带动就业情况作为创建现代农林业产业园的重要考量。支持返乡留乡农民工成立农民合作社、发展现代种养业和农产品初加工,鼓励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增加就业岗位。(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牵头,财政部、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项目建设促进就业。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建设一批卫星城镇,发展一批当地优势特色产业项目,提高就业承载力。加强小型水利、高标准农田、林下经济、木本粮油等特色经济林基地、乡村绿化、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灾后恢复重建,积极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加大以工代赈投入力度,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建设,将发放劳务报酬的资金占比由10%提高至15%以上,吸纳更多返乡留乡农民工就业。(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创业服务能力建设,组织协调企业家、科技人员、创业成功人士等成立创业服务专家团队和农村创新创业导师队伍,为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专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创业扶持政策,对其中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加强创业载体建设,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免费向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支持高质量建设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基地)、集聚区,吸引农民工等就地就近创业就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平等就业服务和权益保障


  (七)加强就业服务。提供便捷高效求职服务,广泛收集跨区域岗位信息,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发布,举办农民工专场招聘会,送岗位下乡进村入户,对有集中外出需求的农民工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畅通就业求助渠道,建立健全动态更新的岗位储备机制和多方联动的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帮助农民工解决求职困难。全面放开失业登记,失业农民工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登记,免费享受职业介绍、培训项目推介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其中大龄、身有残疾、长期失业等特殊困难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实施重点帮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教育培训。用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实施农民工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支持企业面向新吸纳失业农民工开展以工代训,实现以训稳岗。面向失业农民工开展定向定岗培训、急需紧缺职业专项培训,面向返乡农民工就近开展职业转换培训和创业培训。农民工可按规定在培训地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落实高职扩招任务要求,针对农民工单列招生计划,做好考试测试、招生录取、分类教育管理等工作。(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维护劳动权益。指导督促企业依法招工用工,加强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维护,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加大涉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处理力度,依法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支持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协商化解矛盾纠纷。加大日常监察执法力度,坚决纠正针对湖北等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农民工的就业歧视。科学合理界定互联网平台企业责任,维护平台就业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做好生活保障。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畅通线上线下申领渠道,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先保障贫困劳动力稳岗就业


  (十一)稳定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规模。优先组织贫困劳动力有序外出务工,加大岗位归集发布和劳务对接力度,按规定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力争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贫困劳动力都能实现就业,确保今年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规模不低于去年。千方百计稳定已就业贫困劳动力就业岗位,对企业确需裁员的,提前介入指导,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留用贫困劳动力。加大对失业贫困劳动力就业帮扶力度,优先提供转岗就业机会,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纳入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符合条件的提供公益性岗位等托底安置。对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实行技能培训全覆盖。将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情况作为年度脱贫攻坚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务院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拓宽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积极发展农业生产,加强农业农村、交通、水利、林草等领域工程项目建设,积极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为返乡留乡贫困劳动力提供更多就业机会。促进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车间健康发展,坚持扶贫性质,更多招收贫困劳动力就业。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充分考虑当地收入水平和岗位职责等情况,合理确定岗位待遇水平,统筹用好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贫困劳动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务院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聚焦聚力重点地区攻坚。将52个未摘帽贫困县、“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区以及湖北等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作为重中之重,充分发挥对口支援、省际省内协作机制等作用,加大劳务协作、项目建设等各类资源倾斜支持力度,定向投放岗位,开展点对点劳务输出,及时解决贫困劳动力就业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将其作为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重点,坚持市场就业和政府促进相结合,层层压实责任,健全机制,综合施策,稳定城镇常住农民工就业,确保农民工就业形势总体平稳,困难农民工及时得到救助。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做好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权益维护等工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抓好项目投资带动就业、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要完善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助力稳企稳岗;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生活困难农民工的兜底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农民工就业创业各项工作资金保障;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要加大乡村地区一二三产业岗位开发力度,拓宽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渠道;统计部门要做好农民工就业情况调查监测;扶贫部门要配合做好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岗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工作保障。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进城镇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运用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作用,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加大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力度,优化申领流程,精简证明材料,确保政策便捷惠及享受对象。统筹用好各类资金,将吸纳农民工就业数量作为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的重要因素,保障农民工平等享受就业服务政策。(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充分利用各种受众面广、宣传效果好的新媒体,提高政策知晓度。广泛挖掘农民工就业创业典型案例,讲好就业故事,营造有利于农民工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务院扶贫办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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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