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服务提醒
发文时间:2019-01-1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396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将于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1月30日进行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并库上线工作。期间,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以及相关信息系统将进行停机切换,有关涉税(费)业务将暂停办理,为减少并库停机工作对您的影响,现将并库停机期间可以办理的涉税事项提醒如下:


  一、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作废和冲红


  金税三期并库停机升级期间,您可以在自己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完成发票开具、作废和冲红。


  (一)涉及的发票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


  3.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


  4.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业务注意事项:


  1.上述发票正常开具的条件为,月初已成功完成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抄(报)税工作及清卡工作,且还有尚未开具的存量发票。


  2.因为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升级,在2019年1月23日-1月30日期间暂停您的发票验旧和发票领用。请您把握好您1月份的用票需求,若预计发票用量不够,可于1月23日前按实际需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


  3.1月23日-1月30日期间,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邮政代开渠道均暂停发票代开业务。


  二、增值税发票的勾选认证


  金三系统并库停机升级期间,若您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可选择发票勾选认证平台勾选、大厅认证、扫描认证方式完成增值税发票的勾选认证工作。


  (一)涉及的发票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只能通过发票勾选认证平台勾选)。


  (二)业务注意事项:


  1.勾选认证发票的前置条件为,销售方已开具给购方企业且数据已正常上传的发票。


  2.开具方未作废、冲红的发票。


  三、通用机打发票的开具和作废


  金三系统并库停机升级期间,若您是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自己的网络开票软件中完成发票的开具和作废。


  (一)涉及的发票种类:


  1.通用机打发票(卷式)


  2.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


  (二)业务注意事项:


  因为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升级,在2019年1月23日-1月30日期间暂停您的发票验旧、发票领用和发票冲红。请您把握好您1月份的用票需求,若预计发票用量不够,可于1月23日前按实际需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


  四、税控设备的抄(报)税


  金三系统并库停机升级期间,若您在月初正常报税,如因误操作导致税控器具需要重新报税清卡的,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控设备抄(报)税业务。


  (一)涉及的纳税人:


  1.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金税盘的纳税人;


  2.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盘的纳税人。


  (二)业务注意事项:


  金三系统并库停机升级期间的抄(报)税业务,仅支持不存在异常转办信息和违法违章信息的纳税人办理。


  五、纳税人涉税咨询


  金三系统并库停机升级期间,您可到就近的办税服务厅咨询涉税相关问题,还可以拨打12366服务热线进行涉税咨询。


  六、涉税业务的预约办理


  金三系统并库停机升级期间,您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预约办税。税务机关将会在系统恢复后第一时间通知您前来办理。


  请您合理安排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的办税时间,因金三系统并库停机升级给您造成的办税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1月14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