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上线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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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即将全面实施,为满足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开发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简称ITS系统),并将于2018年12月31日上线。为确保系统平稳上线运行,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ITS系统功能架构简介


  (一)ITS系统功能简介。ITS系统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采集为基础,以实名办税为前提,以纳税人识别号为唯一标识,建立自然人税收档案,支撑自然人各项业务办理。其业务范围涉及登记(采集)、申报、优惠、征收、证明、会统核算、查询统计。


  (二)ITS系统组成架构及应用渠道。ITS系统分为税务大厅端、扣缴客户端、手机端及网页端四个渠道,分别面向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及自然人纳税人。


  1、税务大厅端:面向税务人员的业务办理渠道,与金税三期统一集成门户,支持依申报的办税业务、依职权的日常管理等业务办理。


  2、扣缴客户端:面向扣缴单位办税人员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主要支持办税人员实名、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等业务办理。


  3、网页端(WEB端):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集成,主要支持个人实名注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等业务办理。


  4、手机端(APP端):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采用手机APP形式,主要支持个人实名注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等业务办理。


  二、扣缴义务人及纳税人下载登录ITS系统途径


  (一)扣缴客户端下载方式:


  纳税人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软件下载”,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安装包、操作手册及视频。客户端下载地址:


      http://www.cqsw.gov.cn/cqsswj/nsfw/xzfw/rjxz/


  (二)网页端(WEB端)登录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访问重庆市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链接登录,或直接登录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登录地址:


  https://its.cq-l-tax.gov.cn/。首次访问需先实名认证注册。为保障纳税人更好的体验,建议使用IE8浏览器。


  (三)手机端(APP端)下载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首页点击“扫码登录”下方的【手机端下载】,扫描二维码进行下载安装。苹果iOS系统可通过App Store搜索“个人所得税”进行下载。安卓华为、OPPO、VIVO、小米等也可通过应用市场下载。(注:苹果IOS系统需要IOS 9.0或更高版本;安卓Android系统需要4.3或更高版本)。


  (四)扣缴客户端、网页端(WEB端)、手机端(APP端)的操作指引、视频及信息采集表等相关资料可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官网“下载服务”下载。


  三、金税三期系统并库暂停个人所得税业务办理


  根据总局金税三期系统并库统一安排,重庆市税务局计划于2019年1月23日至31日开展金税三期系统并库,并库期间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暂停办理。2019年2月1日上午9:00个人所得税所有相关业务恢复办理。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个人所得税业务办理时间。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四、政策技术咨询、意见反馈渠道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系统下载、安装、使用环节及政策服务方面的问题,或有其他意见建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免费服务电话。技术咨询电话4001007815、88812366,政策咨询电话12366。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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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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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