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1-21
文号:渝税发[2018]1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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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认真落实税收政策,持续改进税收征管,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结合重庆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


  (一)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依法征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政策。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税务机关要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二)强化税收优惠政策集成管理。要强化税收优惠政策集成,按税种、行业、区域、特定事项和企业集团分门别类梳理优惠政策,动态编写、修订和发布《税收优惠政策指引》。要加强政策效应分析集成,认真评估政策执行效应,及时反馈政策执行的问题与建议。


  (三)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要依法落实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好降低增值税税率、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各项措施;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全面落实个人所得税基本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新政策;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应享尽享,应退尽退、应抵尽抵。


  (四)认真落实社会保险费减负政策。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保费征管机制改革过程中,要认真落实降低社保费率政策,确保缴费方式稳定。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


  (五)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其应税所得率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执行。


  二、持续改进税务管理方式,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


  (六)深化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改革。全面落实“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试行税务、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业务“一站式”、“一窗式”协同办理。改革跨区域迁移程序,对不存在未办结事项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在本市内跨区迁移即时办结。改革一般注销程序,推行免于提供纸质清税证明服务,符合即时办结条件的,即时办结;符合“承诺制”容缺办结条件的,可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办结。改革简易注销程序,符合条件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七)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要最大限度地保障纳税人正常领用发票。对符合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要最大限度地保障纳税人正常使用发票。对企业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要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处理,除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停供发票。


  (八)简化汇(清)算退税流程。对企业所得税汇算、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多缴税款,税务机关要在汇(清)算结束后30日内对纳税人进行书面告知。对选择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审核部门应在收到纳税人退税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退库办理部门应自收到退税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退库手续。


  (九)加快出口退税进度。2018年底前,实现无纸化出口退税申报覆盖全市所有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良好的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审核办理正常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10个工作日。2019年3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试行出口退税无纸化退库,切实增强民营企业资金流动性。


  (十)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少打扰乃至不打扰,避免因不当征税导致正常运行的企业停摆。除举报等违法线索明显的案件外,一律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评估分析发现税收风险后,采取税务检查措施。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为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等纳税人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对纳税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十一)规范和慎用行政强制。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强制行为,依法慎用税务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查封、拍卖企业财物或冻结银行账号,保护企业合法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


  (十二)切实保障民营企业法律救济权利。各级税务机关对民营企业反映的执法问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积极依法受理、及时办理。对民营企业因经营困难一时无力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无法提供担保等原因,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甄别情况,发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督促其依法纠正。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


  (十三)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纳税人学堂、12666纳税服务热线、新媒体等载体,专门组织开展面向民营企业的政策辅导。对面上普遍适用的政策要进行系统辅导,对重要专项政策要进行专题辅导,对持续经营的民营企业要及时开展政策更新辅导,对新开办的民营企业要及时送政策上门,帮助纳税人熟悉掌握、用足用好相关政策。


  (十四)精简压缩办税资料。进一步清理税务证明事项和精简涉税资料报送。改进各税种优惠备案方式,基本实现纳税人不再报送税收优惠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对网上实名认证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的电子涉税资料,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纸质资料。对各级税务机关通过政府部门共享获取的电子资料,纳税人不再报送相应的纸质资料。


  (十五)拓宽一次办结事项范围。持续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扩大事项范围,2018年底前,实现5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2019年底前,实现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


  (十六)进一步推进办税便捷化。加快推进重庆市电子税务局“一网通办”建设,大力推进网上办税,让90%以上的涉税事项均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依托实名办税制度和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纳税人提供线下办税服务厅的预约办税服务,引导纳税人分时段、分区域办税。推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无纸化试点。丰富多元化缴税缴费方式,积极推动三方协议电子网签、第三方非银行支付机构缴纳税费款等多元化的税费款缴纳渠道。压缩退库时间,2019年4月开始逐步试点推行误收退税、结算退税等其他退税类型的电子退库。


  (十七)完善纳税信用修复制度。完善纳税信用修复机制,认真落实补评、复评等纳税信用制度,畅通企业纳税信用救济渠道,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十八)深化“银税互动”合作。进一步深入开展“银税互动”活动,并由“线下”向“线上”拓展。鼓励和推动银行依托纳税信用创新信贷产品,并在降低利率、提高额度、延长信用期限等方面积极探索,助力小微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十九)大力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帮助民营企业及时了解投资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现行税收制度、双边税收协定(协议或安排)、涉税风险及税收争议解决途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企业境外所得税综合抵免等政策,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税收负担。


  (二十)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依法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通过信用评价、公告推送等管理手段,引导涉税专业服务组织诚信经营。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不得强制、指定或者变相强制、变相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二十一)积极支持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积极培育民营企业新兴经济增长点,大力支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不断研究完善适应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要求的税收管理和服务措施,助力民营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十二)建立税企常态化沟通机制。市税务局成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税收服务专项小组,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跨区经营民营企业改制重组、涉税争议等重大税收问题,确保税收执法标准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一致。税务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等组织的联系,建立定期联席机制,畅通税企沟通渠道。


  (二十三)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全面推行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筹加大税收执法督察力度,强化执法责任追究,坚决查处税务人员简单粗暴执法、任性任意执法、选择执法、情绪执法等行为,坚决查处税务人员吃拿卡要等损害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坚定不移强化责任担当,不折不扣抓好工作落实,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不断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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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