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7-16
文号:渝府办发[2018]10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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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要求,有力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创业创新活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简政放权,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着力解决企业开办审批环节多、审核时间长、数据共享难等问题。从即日起,将我市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的开办环节简化为企业设立登记、刻制公章和申领发票3个环节,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营造更加便利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工作措施


  (一)优化企业设立登记流程。


  全面下放冠“重庆”市名的企业名称核准权,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申请人可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以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一并办理。优化全程电子化企业网上登记系统,指导商业银行网点辅导申请人通过全程电子化系统申办营业执照,实现企业登记“零见面”或“最多跑一次”,推动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应用。推行全市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受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实现工商登记“全渝通办”。对非要件欠缺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实行“容缺受理”,提前审核。深化“多证合一”和“证照分离”等涉企证照改革,变“企业跑腿”为“数据跑路”。简化设立登记审核流程,实行“审核合一”,提高审批效率。实现3个工作日以内办结企业设立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


  (二)优化公章刻制流程。


  继续强化工商与公安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在企业完成设立登记后,工商部门即时通过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将企业登记信息交换至公安部门,系统自动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手机发送验证短信,企业据此登录印章在线刻制平台,在平台公布的公章制作单位名录中自主选择制作单位。制作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公章刻制,并向公安机关备案。企业通过现场付款或在线支付的方式支付制作费用,通过窗口领取或寄递送达等方式获取企业公章。


  (三)优化涉税事项办理流程。


  继续深化工商与税务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畅通数据共享通道,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税务登记管理。依托网上办税服务平台,推出新办纳税人人脸识别、实名认证、税种认定、发票申领等多个涉税事项的“套餐式”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首次领用增值税发票,在1个工作日以内办结。


  (四)便利企业办理社会保险事项。


  巩固“多证合一”改革成果,社保部门通过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获取企业登记信息,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企业社保登记管理。推进“互联网+社保”建设,依托网上社保大厅、微信服务平台、重庆掌上“12333”APP等平台,推动企业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网上办理,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社保登记服务。


  (五)推进“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模式。


  各区县政务服务大厅要设置企业开办综合受理窗口,通过再造流程,协同联动,将申请人依次向工商、公安、税务部门提交企业开办申请材料的传统办事流程,改造为一次提交、同步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流程。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务服务大厅服务制度,提高服务效能。


  (六)建设企业开办网上服务平台。


  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引领,在现已开通的全程电子化企业网上登记系统建设企业开办网上服务平台。申请人登录平台后,即可一次性同时申报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银行开户和社会保险等相关申请事项。工商部门核准企业设立登记后,即时通过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交换企业登记信息,其他部门和单位可直接启动企业相关申请事项的办理流程,互认办理结果,减少材料重复提交,进一步提高企业开办便利化程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市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统筹推进。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和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压缩企业登记、公章刻制、涉税事项办理及发票申领、社会保险办理的时间,准确、完整提供营商环境评价的相关数据资料;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建立常态化评价机制,开展我市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推动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修订完善,确保改革工作依法合规推进。全市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推进班子,切实解决推进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加强系统建设。全市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快建设和完善信息系统,做好部门之间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确保各部门信息系统接入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对于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信息和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三)加强窗口建设。各区县政府要强化政务服务大厅人、财、物保障,采取增加人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窗口顺利运行。要强化业务技能培训,加快窗口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能。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政务网站、新闻媒体、微博微信等渠道广泛宣传改革政策,解读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具体措施,引导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增强改革获得感。


  (五)加强督查考核。全市各级有关部门要制定落实改革任务的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将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适时对改革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落实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严肃问责,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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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