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487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一)自2018年2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主要从事茶叶、部分调味品(包括酱油、食用醋、豆瓣酱)、火锅底料(包括麻辣鱼、酸菜鱼、烧鸡公、老鸭汤底料)、榨菜、米花糖、木质家具制造、猪小肠加工、柠檬加工、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兼营餐饮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或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抵扣。


  (二)增加部分原已纳入试点范围企业新产品的核定扣除标准。


  二、核定扣除方法


  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一)新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分别采用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详见附件1),具体如下:


  1.从事茶叶、部分调味品(包括酱油、食用醋、豆瓣酱)生产销售以及猪小肠、柠檬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茶叶生产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中“精制茶加工”类别(代码C1530)执行;酱油、食用醋生产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中“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62)执行;豆瓣酱生产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中“其他调味品、发酵品制造”类别(代码C1469)执行。


  2.从事火锅底料(包括麻辣鱼、酸菜鱼、烧鸡公、老鸭汤底料)、榨菜、米花糖、木质家具制造,以及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成本法核定扣除。兼营餐饮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对餐饮服务和兼营的其他业务收入、成本进行分别核算,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的“餐饮服务”核定扣除标准执行。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中“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20)执行;木质家具制造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中“木质家具制造”类别(代码C2110)执行。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的新增核定扣除标准产品,按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详见附件2)。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中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三、核定扣除标准


  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税务局)商重庆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我市的扣除标准。


  (三)重庆市税务局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四、关于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一)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二)自2018年2月1日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8年7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三)当期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及本公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


  五、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及资料要求


  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试点纳税人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六、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6月15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