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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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拟在全市范围推行实名办税,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名办税原则


  (一)依法推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2017年第2号公告)的要求,依法依规,推行实名办税。


  (二)规范统一。根据市局实名办税推行实施方案统一业务范围、办税标准、工作步骤,全面规范业务流程、导税服务。


  (三)统筹推进。推行的各项工作要统筹协调,兼顾各方面实际情况,按照总局和市局有关要求,有序推进。


  二、实名办税业务范围


  (一)办理存量房交易涉税事项。


  1.业务范围。办理存量房交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应当实名办理。


  2.实名要求。纳税人在办理存量房交易涉税事项时,需在市局电子税务局或存量房交易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实名认证后方可办理。


  (二)办理个人房屋出租发票代开事项。


  1.业务范围。办理个人房屋出租发票代开事项的纳税人应当实名办理。


  2.实名要求。办理个人房屋出租发票代开事项的纳税人需在市局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进行实名认证后方可办理。


  三、实名办税流程


  (一)办理存量房交易涉税事项。


  1.实施存量房交易办税制度改革地区的纳税人,通过市局电子税务局完成存量房交易涉税信息预审并实名预约后,根据收到的短信提示信息,到办税服务厅(二手房交易所)叫号机上刷身份证件,输入预约验证码获取预约号,享受优先办理服务。


  2.未实施存量房交易办税制度改革地区的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二手房交易所)按现行流程取号,在办理业务之前,前台工作人员应通过身份证件识别器读取办税人员身份证件信息,进入实名办税身份信息数据库查询该办税人员是否已办理实名认证,对未办理实名认证的人员,应先为其办理实名认证后,再办理存量房交易涉税事项。


  (二)个人房屋出租发票代开事项。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按现行流程取号,在办理业务之前,前台工作人员应通过身份证件识别器读取办税人员身份证件信息,进入实名办税身份信息数据库查询该办税人员是否已办理实名认证,对未办理实名认证的人员,应先为其办理实名认证后,再办理个人房屋出租发票代开业务。


  四、工作准备


  (一)硬件工作准备。


  1.渝中区、渝北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碚区、两江新区、永川区等十一个单位办理存量房交易涉税事项的办税服务厅(二手房交易所)在7月1日前,由市局电税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对叫号机的改造,在叫号机上配置身份证件识别器。


  2.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在7月1日前,办税服务窗口均应配置市局电税中心统一下发的身份证件识别器,前期配置不足的请按规定向电税中心提出申请。


  (二)软件工作准备。


  1.渝中区、渝北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碚区、两江新区、永川区等十一个单位办理存量房交易涉税事项的办税服务厅(二手房交易所),由市局电税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升级叫号系统,实现预约办税功能。


  (三)人员工作准备。


  1.权限配置。各办税服务厅应赋予导税人员、窗口工作人员实名办税身份注册模块操作权限、实名办税身份信息数据核查权限。


  2.导税人员。导税人员需熟练掌握实名验证、预约取号功能的使用,并在纳税人前来办理涉税事项时辅导纳税人实名办税。


  3.窗口人员。各单位应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学习操作手册。窗口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电子税务局实名办税身份注册模块、实名办税身份信息数据核查功能的使用。


  4.运维保障人员。各单位成立实名办税运维保障小组,确保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实时反馈。


  五、工作安排


  (一)试点运行(2017年6月26日-30日)。


  根据改造工程进度选取2-3个区县局办税服务厅(二手房交易厅)试点开展实名办税,完成系统和业务测试,收集问题、完善流程、优化系统、积累经验、建章立制,力争全面推行实名办税工作后对征纳双方的影响最小,纳税人滞留时间最短,征纳双方办税体验最好,确保全市实名办税如期顺利推行。


  (二)全面推行(2017年7月1日起)。


  在全市全部办税服务厅(二手房交易厅)全面开展实名办税工作。


  1.开展立体宣传。各单位要积极向当地各级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充分利用12366热线、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短信、QQ群等宣传渠道,向纳税人进行广泛细致的宣传,引导社会舆论;在办税服务厅等实体办税服务场所张贴公告、海报,分发宣传资料,做好向纳税人“一对一,面对面”的口头宣传。特别要向纳税人重点宣传实名办税减轻办税负担、维护合法权益的积极意义,赢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2.加强内外培训。各单位要组织扎实全面的全员培训,办税服务厅(二手房交易厅)的工作人员要确保熟悉流程、精于操作、办理迅速。充分运用纳税人学堂,结合新办纳税人辅导加强培训,让纳税人顺利进行实名办税。


  3.制定应急方案。各单位应结合办税服务厅实际情况,坚持预防为主,协作配合和及时有效的原则,提前制定有效应急方案,针对实名办税后短期内可能出现的实名办税系统设备故障、大厅拥堵、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宣传解释不准确、辅导不到位引起纳税人误解等情形,要进行现场演练,妥善处理实名办税过程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强化运行保障,全力确保实名办税平稳运行。


  4.保障日常运行。各单位应制定具体方案,统一安排部署,有序推进实施;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沟通、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确保实施。


  5.强化运维反馈。各单位要积极收集实名办税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并反馈实施效果。技术保障部门要确保后台数据运行,及时解决突发情况。


  (三)逐步优化(2017年8月1日起)。


  根据实名办税的推行情况,适时扩大实名办税的适用范围,强化国税、地税实名办税的协同应用,继续简化纳税人的报送资料,优化实名办税流程。以实名办税为基础适时推出实名预约服务,推行实名办税、预约优先的服务理念,缩减纳税人办税等候时间,提高办税效率,做到办税资源的精细化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市局工作部署,成立推行实名办税工作领导小组,切实认识到推行实名办税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落实,做好人员、经费、设备的保障工作,有序推进实施。设立运维团队,及时解决实名办税过程中出现的系统、设备问题,及时反馈市局专家运维团队,持续完善系统优化,实现实名办税顺利开展,保证实名办税全面、有序、稳妥推进。


  (二)做好协调保障。


  当前,随着电子税务局深入开展,业务替代率不断提升,线下窗口业务量逐步降低,各办税服务厅要合理安排、科学调度,将业务需要减少的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安排到导税、咨询岗位,确保办税服务厅现有工作人数不缩减,尤其是未纳入市局统一排队叫号系统的办税服务厅,更应保障导税、辅导人员设置,尽力减少取号、办税双等待情况出现,全力保障实名办税落实成效。


  (三)严格督导落实。


  各办税服务场所均应纳入实名办税范围,各单位要紧扣市局推进方案,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日常考核。市局将加强对办税服务场所的日常巡查,不定期抽查,确保全市实名办税推进工作落到实处。


  (四)突出建章立制。


  建立系统定期检查、硬件日常维护制度,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完善导税、咨询人员工作制度,结合应急预案,灵活处理实名办税推行中的紧急情况;导税工作人员和窗口工作人员应做好身份证识别器等工作设备的岗前准备,减少工作障碍,保障好实名办税服务秩序,提升纳税遵从度。完善实名办税制度,结合现有办税制度、结合电子税务局推广,融合线上线下、国税地税、导税办税,为纳税人提供便利、透明、高效的服务。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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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