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办流通函[2020]281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三年行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31
文号:商办流通函[2020]2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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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便利店是服务保障民生、促进便利消费的重要商业设施,是便民惠民的重要零售业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便利店充分发挥服务社区的优势,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生活和市场供应。为全面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3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函[2019]6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水平,织密便利店网络,提高便民服务质量,激发消费潜力,商务部拟在全国范围开展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三年行动。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作用,聚焦影响便利店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完善工作机制和支持政策,通过“新建一批、加盟一批、提升一批”,加快推进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发展,进一步提高质量效益和便民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品牌连锁企业、商贸分销企业、大型电商平台的市场主体作用,加快门店布局和传统小店整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发挥政府在商业网点规划、营商环境优化、跨区域对接平台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对便利店发展的配套政策支持,优化营商环境。


  坚持典型引领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在前期大中城市便利店工作基础上,总结城市、企业推进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的典型案例,在全国范围进行复制推广。各地以省会城市为中心,向其他市(县)拓展,全面推进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工作。


  坚持创新发展与协同推进相结合。鼓励便利店企业创新经营模式,提升品牌化、连锁化、智能化水平。充分发挥政府、协会、企业等各方面作用,加强横向协同、纵向联动,共同推进便利店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2年,全国品牌化连锁化便利店总量达到30万家,销售额累计增长超过50%,全国中等以上城市每百万人口不少于200家门店,连锁便利店24小时营业门店的比例不低于30%(含无人零售店),成为服务民生、便利消费的重要载体。


  三、重点工作


  (一)做大便利店规模


  1.加大门店新建力度,扩大网络覆盖。鼓励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开放临街房屋、办公用房、仓库等空间资源,支持便利店优化布局,加大门店建设拓展力度,推动便利店进街区社区、进商圈商业街、进医院、进院校、进机关、进写字楼、进交通站点,扩大门店服务网络覆盖。


  2.加大并购重组力度,促进结构优化。支持品牌连锁便利店龙头企业开展跨区域布局经营,通过兼并重组、特许加盟等方式整合一批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市场竞争力较弱的非连锁便利店,降低加盟门槛,推动门店规模倍增。打造一批业态高端、功能叠加的便利店,促进结构优化升级,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3.加大改造提升力度,提升连锁水平。鼓励商贸分销企业、电商平台等完善品牌授权认证体系,开放渠道资源,对夫妻店、小商店等传统店进行改造提升,成为供应链驱动型的连锁便利店,在供货配送、营销推广、品牌标识、信息化系统管理等方面提供统一服务,提升集约化水平。


  (二)推动提质增效


  1.推动数字化改造。鼓励便利店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广移动支付、可视化技术,提升门店智能化管理水平。鼓励便利店建立智慧供应链,以大数据驱动商品采购、库存管理、销售预测,对断货、过期商品等异常情况提前预警,推动全链高效协同,提高运营效率。


  2.打造自有品牌。支持便利店研发个性化的自主品牌商品,设置特色的标识牌匾等,提升品牌认知度。加强与知名文娱品牌合作,打造联名产品,提升品牌价值和影响力。建设主题便利店,在设计、装修、文化等方面体现特色,提高品牌消费的人性化和舒适度。


  3.创新经营模式。鼓励便利店与线上平台开展合作,积极推进便利店O2O模式、供应链模式,发展网络营销、社区团购、店仓一体、网订店取、即时配送等新兴消费模式,鼓励通过自动售货柜、无人零售店等方式,延展便利店服务半径,扩大销售渠道,服务周边社区。


  (三)提升服务能力


  1.优化商品供给。支持便利店扩大鲜食产品销售,提供简餐、饮品等现场制售服务。按有关规定拓展烟酒、药品等经营品类。发展生鲜便利店,增设果蔬类生鲜货柜,推广整箱进行订货、物流作业、交接货、结算的周装箱循环共用模式,丰富便利店的“菜篮子”功能。


  2.强化便民服务。鼓励便利店由经营商品向经营用户延伸,想用户所想,搭载书报经营、代扣代缴、代收代发、打印复印、配钥匙等便民生活服务项目,设置可办理缴纳供水、供电、燃气、医疗、银行等业务的服务终端设备和系统,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3.增强消费体验。引导便利店建立高质量服务的企业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鼓励便利店内设置就餐、休闲区域,丰富购物体验、场景体验。鼓励有条件的便利店24小时营业,提高居民夜间消费便利度和活跃度。


  四、保障措施


  (一)优化政策环境。抓好《指导意见》落实,进一步研究出台政策支持措施。加强部门协调合作,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放宽便利店制售食品、经营烟草的许可审批条件,推动连锁便利店企业汇总纳税、简化证照办理等政策落地,优化便利店营商环境。对门店数量增长快的大型连锁便利店企业优先纳入商务部重点联系零售企业名单,对重视便利店工作的地区和赋能服务企业优先纳入小店经济推进行动试点名单,享受相关政策。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与行业协会、便利店龙头企业、大型电商平台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行业指导与联系交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三年行动的组织领导,出台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具体举措等,建立健全工作支撑体系,做好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总结评估。实施方案于2020年9月底前报送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备案。


  (三)加强企业培育。搭建便利店企业对接平台,推动大型连锁便利店企业向中西部偏远地区扩展布局,向人口密度较大、消费水平较高的乡镇下沉。进一步开放公共服务场所空间资源,为品牌企业进驻创造条件,对积极拓展市场、开展数字化改造、提高便民服务水平的便利店,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协调给予资金或配套政策支持。


  (四)加强统计监测。商务部将加强对便利店发展情况的信息监测和数据统计,鼓励有关机构编制发布便利店景气指数,反映行业市场发展状况和趋势,为企业提供参考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便利店发展情况的统计监测,将连锁门店数量在10家以上、以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便利店纳入统计范围;对于经营方式与连锁便利店接近的小型零售店、生鲜店、水果店、药妆店,可视情纳入统计范围;从门店数、销售额、从业人数等方面确定便利店发展情况的量化指标和统计方式(见附件)。


  (五)加强总结宣传。深入挖掘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发展的先进经验做法,优选一批典型案例,采用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发展环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三年行动实施情况的总结,推动三年行动取得可量化可考核的成果。有关工作进展、统计报表和典型案例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五天内报送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附 件:品牌化连锁化便利店发展情况统计报表.docx


商务部办公厅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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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