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20
文号:民函[2020]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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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抓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收费、规范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通知》出台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贯彻《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是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内在要求,对于为市场主体减负松绑、增添活力、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民政部门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的


  高度,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自觉,强化使命担当,积极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全面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各类收费行为规范,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机制,切实做到对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的“零容忍”,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不断贡献力量。


  二、加强《通知》的学习传达和宣传解读,营造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开展的良好社会环境。《通知》针对部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和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顶层制度设计和具体工作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指导。各地民政部门要深入学习《通知》精神,在准确理解和把握《通知》出台背景、重要意义、整治措施和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通知》的新闻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及时将《通知》的新规定、新要求传达到广大行业协会商会中去,及时将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利好政策和声音传递到广大市场主体中去,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在守住不违法违规收费底线的前提下,按照节俭办会的原则进一步压减各项涉企收费金额,积极营造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认真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确保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取得实效。2020年是我国实现党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各地民政部门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作为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结合工作实际和自身职责认真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确保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取得实效。一是加强专项清理。抓紧按照《通知》有关职责分工要求,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部署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自查自纠和抽查检查,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做到“五个严禁”。二是加强收费规范。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做好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调整和规范、推动降低部分重点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等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三是加强源头治理。严格按照既定时间和步骤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严把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入口关,探索完善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强化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源头治理。四是加强综合监管。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各部门监管职责,加强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强化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业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在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上的监管合力。五是加强执法查处。进一步畅通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在年检、评估、抽查检查等工作中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督检查力度,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定期公开曝光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始终保持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的高压态势。六是加强指导扶持。指导督促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自身建设,加大收费信息公开公示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推动各部门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扶持力度,及时总结推广行业协会商会典型经验做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积极作用。


  各省级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民政部门认真履职尽责,形成上下工作合力,推动《通知》各项任务要求在行业协会商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各省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于2020年8月15日前将《通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情况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并于2020年12月10日前报送有数据、有进展、有成效、有问题、有建议的工作总结和3个可以公开曝光的典型案例。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反映。


  民 政 部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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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