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20-07-10
文号:民发[202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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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卫生健康委(老龄办)、银保监局、扶贫办(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老龄办)、银保监局、扶贫办、残联:


  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地位、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提升、推动居家养老服务提质扩容的重要抓手,对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为指导各地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


  2020年底前,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以下统称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提供兜底保障。“十四五”期间,继续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等。各地要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产业扶持,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培育公平竞争、服务便捷、充满活力的居家适老化改造市场,引导有需要的老年人家庭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效满足城乡老年人家庭的居家养老需求。


  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应坚持需求导向,政府重点支持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最迫切的居家适老化改造需求;同时,顺应广大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意愿与趋势,以满足其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走、康复护理等需求为核心,改善居家生活照护条件,增强居家生活设施设备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品质。坚持因地制宜,从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加快推进,不搞一刀切,不搞层层加码,杜绝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创新,先行引路。坚持市场驱动,强化政策保障,落实惠企利民政策,激发市场活力,提升供给品质,将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需求与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潜能引导释放出来,发展壮大养老服务、居家养老设施、老年用品等消费市场。坚持部门协同,加强协作配合,注重制度衔接,统筹改善老年人住房内外的生活环境,形成工作合力。


  二、改造项目内容


  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现行政策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围绕施工改造、设施配备、老年用品配置等方面,制定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见附件)。清单所列项目分为基础类和可选类,基础类项目是政府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予以补助支持的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是改造和配置的基本内容;可选类项目是根据老年人家庭意愿,供自主付费购买的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各地要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发展实际,按照自愿、安全、便利、经济的思路,进一步摸清政府支持保障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改造需求,细化年度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并研究丰富本地区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内容。


  三、改造工作程序


  对政府支持保障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省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细化工作程序,因地制宜确定改造对象申请条件,完善和规范申请、评估、改造、验收、监管等工作环节,严格落实管理责任。改造对象家庭应对拟改造住房拥有产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拟改造的住房应符合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具备基础改造条件,且没有纳入拆迁规划,已进行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不再重复纳入支持保障范围。县级民政等部门应委托专业机构科学评估改造对象家庭改造需求,依据评估结果确定改造方案,明确具体改造项目、改造标准和补助方式等内容,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择优确定改造施工机构,经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签字确认后组织实施。改造完成后,应组织专业力量进行竣工验收,并做好相关费用结算和资金拨付。要细化明确过程监控和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改造方案落实落细。


  四、支持发展措施


  各地要将居家适老化改造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最急需的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通过财政补贴、社会捐赠等方式予以必要支持。将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中符合条件的服务事项列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科学确定购买服务内容和购买费用,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等社会力量捐赠支持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探索建立家庭养老床位,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参与居家适老化改造,并上门提供照料服务,实现机构养老与居家社区养老融合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养老机构享受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延伸至家庭养老床位。做好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统筹衔接,根据实际情况,改善小区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宜居环境。


  支持装修装饰、家政服务、物业等相关领域企业主体拓展适老化改造业务,积极培育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和大批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质量持续提升。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符合条件的从事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稳步推进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为符合条件的改造对象提供家门口的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将居家适老化改造与信息化、智能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结合,加大养老终端设备的适老化设计与开发应用,加大高质量的老年用品和服务供给。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创新保险产品设计,将老年人急需的康复辅助器具纳入保险支付范围。加强社会宣传引导,激发城乡老年人家庭的改造意愿和消费潜能,积极引导开展适合老年人生理特点及安全需要的设施改造和老年用品配置,满足老年人生活起居需求,方便家庭成员照料服务,更好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


  五、组织保障


  民政部发挥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牵头作用,将居家适老化改造作为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和绩效评价,依托“金民工程”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信息监测。民政部、财政部指导各地统筹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中用于老年人福利方面的资金、地方留成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予以支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指导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指导各级卫生健康委(老龄办)将居家适老化改造作为实施健康中国行动、推进老年友好社区和老年友好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协助做好改造对象认定和资质审核,并协调做好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工作。银保监会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与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相关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并依法加强对相关业务的监管。扶贫办、残联协助做好改造对象认定和资格审核,确保高质量完成建档立卡、残疾老年人家庭的居家适老化改造。


  居家养老是绝大多数老年人的现实选择,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对于提升居家养老质量,释放新兴消费、培育经济动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已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要根据本意见充实完善实施方案,加强工作指导与督促检查;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编制本地区居家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资金安排和政策措施。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成果宣传,依法依规查处改造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违规问题,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要及时向民政部报告。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银保监会

国务院扶贫办 中国残联 全国老龄办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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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