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人社发[2020]18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03
文号:冀人社发[2020]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896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3日


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要求,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基础功能,抓紧抓实抓细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落地见效,努力扩大受益面,加强基金监管,切实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二、主要任务


  (一)做好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发给其家属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落实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o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参保市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参保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和城市低保标准等情况确定(各市失业补助金标准见附件),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加强经济性裁员管理,规范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对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申领失业补助金人员要认真核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


  (三)及时支付参保农民工失业保险待遇。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2020年3月至12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农民工,按规定发放失业补助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持续推进)


  (四)推动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落地。2020年3月至6月,阶段性提高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7月底)


  (五)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坚持特事特办、急事快办,推行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让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尽早落地。要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取消附加条件,让参保失业人员方便快捷得到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经办机构应通过核验参保信息库中的参保缴费信息,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对应的失业状态,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要在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基础上,于6月底前实现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线上申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全国线上申领入口技术标准,做好系统升级和对接工作,实现参保信息联网核验。(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有效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建立健全基金运行监测机制,


  密切监控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及时对基金运行存在风险的地区作出预警,对困难地区做好帮扶。各地要结合本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等实际情况,做好资金测算,合理安排资金计划,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基金支撑能力较弱的统筹地区,要适时调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结构。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对困难地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等待遇形成的资金缺口,由省级调剂金根据当地扩面征缴、参保缴费质量、基金安全和重点工作完成等情况予以补助,支持统筹地区各项政策有序实施。各地要在应发尽发、应保尽保基础上,加大扩面征缴力度,推动基金结余逐年增长,基金规模持续扩大,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监管,通过运用大数据、内审稽核系统、全国社保联网查询系统,定期与民政、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比对等方式,及时发现失业人员动态信息,对身份状态发生变化人员及时停发失业保险待遇,对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基金依法依规予以追回。个人身份信息通过与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比对核实,失业状态可通过工商登记注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等系统进行数据比对核实。加强管理,严格掌握条件,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失业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状态认定准确,严防恶意骗保、套取失业补助金等现象。对恶意骗取、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列入严重失信人员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做好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失业保险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组织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应对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坚守初心使命,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切实把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作为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作为“六稳”“六保”的重要抓手,坚决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落到实处。


  (二)强化组织推动。各地要围绕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的目标任务,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压实保基本民生工作责任,充分发挥政府负责人牵头的保基本民生工作领导机制作用,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相关责任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加强统筹协调,形成上下联动、协同高效的工作格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明确目标任务,倒排时间工序,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微信、微博、短视频平台等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各市失业补助金标准

image.png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