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高认办[2020]4号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4-16
文号:冀高认办[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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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发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为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实现2020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任务目标,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组织开展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定期评审的方式。申报截止日期为10月30日。


  第一批评审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其余批次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另行通知。


  二、企业申报要求


  (一)材料报送。申报企业需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材料。其中电子版材料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注册申报;纸质版材料按照国家高企网站申报材料及本通知内容清单逐项打印,装订成册,交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留存备查。省认定机构采取无纸化评审方式,不再收取企业纸质申报材料。


  (二)专项审计中介机构选择。第一批申报企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请按照2018年和2019年公布名单选择,其他批次请以2020年重新公布的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名单为准。


  (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打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如近三年涉及到名称变更,还需上传核准变更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3.申请书封皮


  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打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封皮,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4.知识产权(IP)相关资料


  知识产权需逐项填写。由国网直接选取生成的知识产权,需上传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


  自行填报的知识产权需提供以下材料,包括知识产权目录,纸件目录需标明知识产权编号和知识产权名称(编号同[知识产权汇总表]一致);知识产权证书(已发放)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等;相关专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通过转让、受赠、并购获得的知识产权)、协议和备案证明;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等。


  5.企业人员相关资料


  提供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研究开发活动(RD)相关资料


  近三年研发活动佐证材料,包括科技项目立项报告,结题报告或验收报告,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协议等。


  7.近三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近三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包括近三年研发项目情况表、近三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汇总表、三年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明细表编制说明、审计单位营业执照、资格证书、事务所承诺函等(专项报告中应明确说明申报企业研发经费辅助账建立及执行情况)。


  8.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PS)相关资料


  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佐证材料,包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销售发票等。


  9.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近一年高新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包括近一年的高新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编制说明、审计单位营业执照、执业证书、资格证书、事务所承诺函等。


  10.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科技成果转化已关联知识产权的,也需提供证明材料。


  转化结果证明材料包含以下内容:


  新产品:产品生产许可文件,如生产批文(如药品等),销售合同、订单、销售发票、检测报告、企业标准等一种或多种材料;


  新服务:服务发票、合同、设计图纸、软件运行界面、作为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和标准化服务技术企业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新设备:设备说明书、设备备案文件、发票等;


  新技术应用:多个使用单位的推广应用证明、解决产品性能质量或生产效率问题情况等;


  样品/样机:检测报告、毒理报告、用户报告、说明书等;


  其他:合同、发票、查新报告、客户验收报告等材料。


  11.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


  已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的企业,需提供[研发项目管理制度][研发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发辅助账管理办法]等。


  已设立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的企业,需提供研发机构建立证明材料、研发场地及设备清单和主要设备照片、产学研合作协议等。


  已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的企业,需提供[科技成果管理及激励制度][创新创业技术管理办法]等。


  已建立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的企业,需提供[科技人员培训制度][职工技能培训制度][人才引进措施][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制度]等。


  12.国家或行业标准证明材料


  材料组织顺序须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参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情况汇总表”一致;


  参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需提供标准证明材料,包含标准封面和显示有申报企业名称参与制定该标准的相关页面等。


  13.企业财务审计报表


  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单位营业执照、执业证书、资格证书等。


  1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近三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基础信息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15.其他附件


  其他资质证明:特殊领域、行业的企业,须提交相关管理部门开展相关技术服务、生产许可的文件或相关许可规定。


  知识产权说明材料:二类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说明;当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由申报单位征求其他权属人同意后出具确认文件。


  近三年研发活动总体情况说明(重点说明近三年研发工作总体思路、研发方向、所属技术领域、研发组织管理、成果数量及对企业技术进步、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作用)。


  三、归口管理部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归口部门包括:石家庄市科技局、承德市科技局、张家口市科技局、秦皇岛市科技局、唐山市科技局、廊坊市科技局、保定市科技局、沧州市科技局、衡水市科技局、邢台市科技局、邯郸市科技局、定州市科技局、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发局、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保定高新区管委会、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唐山高新区管委会、燕郊高新区管委会。请各申报企业在申报网站选择受理机构并提交时,自行选择所在地归口管理部门,申报书封皮统一选择河北省认定管理机构。


  请各归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知识产权等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性,并核实纸质材料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信息一致。此外,为落实[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若干措施](冀科高函[2019]91号),引导全省相关科技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促进各项服务以增强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推动创新资源和创新服务向企业聚集,省高企认定机构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各归口单位企业申报汇总表(附后)中需注明科技服务机构参与企业申报材料编写情况。请将汇总表加盖公章后和电子版一并发送至科技厅高新处邮箱hbkjtgxc@163.com。


  联系人:王童玲石铁铸


  联系电话:0311-66507552,86251915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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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