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14]8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时间:2014-06-12
文号:皖国税发[2014]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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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依据皖税发[2019]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十项制度]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国税系统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是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的重要举措。各级国税机关及所有工作人员应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充分认识落实首问责任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落实首问责任制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责任感。首问责任制涉及各个部门和所有国税人员,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广泛开展宣传。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及时、广泛公告税务机关推行首问责任制的目的和意义、方案,接受社会监督。结合干部职工思想和工作实际,深入开展首问责任制的全员学习,把贯彻实施首问责任制要求落实到所有部门、所有人员,确保人人熟知首问责任制,人人履行首问责任制,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


  三、细化具体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落实首问接待、首问登记、一次性告知、用语规范、信息公开等制度,定期检查首问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主动公开首问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自觉接受纳税人、纪检监察、社会媒体的监督。根据反馈意见、检查情况及时整改,做到有制度、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


  四、建立长效机制。推行首问责任制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调查研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丰富首问责任制的内容,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杜绝形式主义,切忌表面文章,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扎扎实实将首问责任制引向深入。


  各级国税机关在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有益经验,遇到的问题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局(纳税服务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12日


安徽省国税系统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安徽省国税系统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4]59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问责任制是首问责任人为纳税人办理或有效指引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责任制度。首问责任人是指纳税人到国税机关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办理涉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首位接洽的国税工作人员。首问责任人负有说明、指引、答复、承办等责任,应做到首问必答,首问必释,首问必果。


  第三条 安徽省各级国税机关所有部门、所有工作人员应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 首问责任制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服务、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全程跟踪的原则。


  第五条 纳入首问责任制的涉税事项包括:涉税业务办理、涉税业务咨询、纳税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纳税人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和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以及信访事项,依据有关专门规定处理。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受理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首问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当场办理或答复。

  (二)首问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不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对纳税人的涉税事项和联系方式进行登记,依法依规承诺限时办结或限时答复,负责跟踪办理情况,并于办结后及时向纳税人反馈。

  (三)首问责任人确因出差、生病、外出等原因无法履行首问责任的,应事先将工作移交给B岗,由B岗继续履行首问责任。

  (四)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存在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或告知不予受理、办理的理由;无法当场更正的,首问责任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和所需的全部资料,不得故意不作为或故意刁难而导致纳税人多次往返。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受理非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明确地告知纳税人该事项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并提供联系方式,由承办部门指定承办人承接首问责任。

  (二)首问责任人遇到责任不明确或无法明确承办部门的,由本部门负责人予以明确;确实无法明确承办部门的,由办公室或纳税服务部门指定承办部门。

  (三)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国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应向纳税人耐心解释,并尽其所能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纳税人时,应主动亮明身份,佩戴实名胸卡或设立岗位桌牌,提供实名制服务,接受监督。首问责任人应当礼貌热情、耐心细致、用语文明,不得冷漠待人,敷衍搪塞,禁止使用服务忌语。


  第九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首问职责,回答问题或办理事项时要依法依规、严谨准确,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或者拒绝。首问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涉税问题,应自行查阅文件予以明确解答,对问题把握不准或政策不清楚的,立即请示上级或相关部门后予以答复。


  第十条 首问责任人对无法当场回复的疑难问题和需要转办的涉税事项,应当问清情况、做好登记。首问责任登记台账应当记录纳税人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事由、转办和办理结果等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上下级、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事项,分管领导应统筹协调,主办部门负责及时办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首问责任人按规定的时限回复纳税人。


  第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通过国税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途径,主动公开国税机关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岗责分工、业务流程、税收政策法规、办税指南、服务承诺、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为社会各界和纳税人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首问责任制推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由纳税服务管理部门负责首问责任制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抽查首问责任制登记台账、检查首问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告,并参考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纳税人投诉举报、上级部门及新闻媒体曝光、暗访督察等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首问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按规定履行首问责任和办理首问事项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核实确属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过错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职业素质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全体干部职工在思想上要筑牢首问必答、负责到底的观念,保证纳税人事事有人接待、有人办理;在工作上要熟悉部门及内设岗位的职责及业务流程,尽职尽责;在作风上要加强内部管理,严禁刁难税户,提高全系统、全体人员履行首问责任的能力和服务纳税人的意识。


  第十六条 纳税人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对首问责任承办机关的投诉可以向上级国税机关提出;对首问责任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的投诉,可以向本级国税机关提出。


  第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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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