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15]5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展览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10-22
文号:皖政办[2015]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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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加快展览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2日


安徽省加快展览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加快我省展览业改革发展,更好发挥其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中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倡导低碳、环保、绿色理念,加快展览业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深化展览业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放政权,以体制机制创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统筹全省展览业布局,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实现错位发展、协同发展。建立公开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鼓励和支持展览业市场化持续健康发展。着力打造一批展览中心城市、重点展馆,培育引入一批国内外知名展览企业、品牌展会、专业化人才。到2020年,基本建成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基础扎实、布局合理、发展均衡的展览业体系。


  二、工作重点

  (一)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贸促、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税务、新闻广电出版(版权)、工商、检验检疫、海关、统计、知识产权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展览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订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公共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有关单位等,各市人民政府)


  (二)优化发展格局。鼓励各地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开展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特色的展览规划、展览场馆建设、展览服务体系构建和展览活动谋划,形成合理定位、各具特色、竞争有序、协调发展的格局。(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各市人民政府)


  (三)推进市场化进程。严格规范政府办展行为,减少财政出资和行政参与,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力度,建立政府办展退出机制。(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各市人民政府)


  (四)壮大市场主体。支持展览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联合等形式,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展览集团和领军企业,推动有潜力的中小型会展企业向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鼓励展览企业建立同业战略联盟。支持企业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服务创新、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探索举办网络虚拟展览会,形成线上线下有机融合的新模式。支持展馆运营管理实体通过品牌输出、管理输出、资本输出等形式提高运营效益。(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各市人民政府)


  (五)发挥中介组织作用。按照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原则,积极发展规范运作、独立公正的行业组织。鼓励贸促机构、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等开展展览业发展研究、政策决策咨询、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制订等。支持贸促机构等经贸组织向企业提供经济信息、市场预测、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以及展览出证认证、ATA单证册、法律咨询、调解、仲裁、商标注册等服务,提高行业自律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省民政厅等,各市人民政府)


  (六)培育展览品牌。支持各地培育壮大与城市功能定位、优势产业和经济结构调整方向相适应,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当地聚集产业发展要素和能力的展览活动,推进有基础、有条件的展览向国际化、品牌化、高端化发展。积极争取国内外品牌展览在我省举办,鼓励我省重点展览业企业参加全球展览业协会(UFI),支持我省重点品牌展览通过国际认证。定期发布安徽省重点展览活动目录,引导区域特点显著、产业特色鲜明的品牌展览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等,各市人民政府)


  (七)深化对外交流合作。推动展览机构与国内外知名展览业组织、行业协会、展览企业等建立合作机制,深化办展、场馆设施、人员培训、信息交流等领域合作。鼓励国内外知名展览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合作机构,积极引入国际知名展览品牌和配套服务企业落户安徽。积极配合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及多双边和区域经贸合作,用好世博会等国际展览平台,改善境外办展结构,培育境外品牌展览项目,构建多元化、宽领域、高层次的境外参展办展新格局。(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省外办、省发展改革委等,各市人民政府)


  (八)加强安全防范。严格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和安全事故,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原则,依法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各项应急联动预案,切实做好展会安全管理工作,为展会活动的顺利举行提供可靠保障。(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各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展览业服务体系。建立展览业统计、监测、发布、评估制度,全面反映展览经济发展情况。建设展览业信息发布和综合服务平台,为展览业活动宣传、企业组展参展、展览评估等提供服务。鼓励职业院校、本科高校开设展览业相关专业及相关课程,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展览业职业教育培训,大力引进国外高层次会展策划、市场营销和管理人才。(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贸促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各市人民政府)


  (二)优化市场发展环境。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完善展览业相关标准,形成展览业标准化框架体系。加强展览活动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和鼓励企业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提升展览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水平。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推动建立和落实重点参展产品追溯制度、参展企业质量承诺制度,加强展览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和举报处置能力建设,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和快速处置机制。探索建立覆盖展览场馆、办展机构和参展企业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信用档案和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实现信用分类监管。(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等,各市人民政府)


  (三)完善财税政策。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通过优化公共服务,支持省内重点展览活动,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览,推动展览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市场环境优化。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等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各市人民政府)


  (四)创新金融保险服务。鼓励商业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在现有业务范围内,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适合展览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进一步拓宽办展机构、展览服务企业和参展企业的融资渠道。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展览企业开展风险分担试点。鼓励保险机构为重要展会提供“一站式”快处快赔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等,各市人民政府)


  (五)提高便利化水平。进一步优化出入境展品的监管方式方法,提高展品出入境通关效率。引导、培育展览业重点企业成为海关高信用企业,适用海关通关便利措施。支持参展单位以ATA单证册方式通关,有效解决出入境展览品担保问题。简化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求的展品通关手续。对货运渠道进出展览品,提供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责任单位:合肥海关、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公安厅、省贸促会等)


  各地要充分认识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同配合,加强展览业管理机构建设和力量配置,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抓紧研究制订配套政策措施。省商务厅要会同相关单位加强督查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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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