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国税发[2015]117号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10-12
文号:合国税发[2015]1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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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皖国税发[2015]1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确保“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在我市全面落实,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面落实。各县(市)、区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工作要求全面落实改革政策,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改革举措顺利实施。


二、成立组织。为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完成,市国税局成立“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工作专项领导小组,加强我市改革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组  长:袁先柏;


副组长:余  群;


成  员:马林、郎彦、孟林、张德伟、张琴、司家明、张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征管处,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市)、局区参照以上格局建立相应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确保“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大宣传。各县(市)、区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好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网站、税企QQ群、微信平台和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力度。市局统一印制“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税务问题解答宣传册,放置于工商登记窗口和办税服务大厅,方便纳税人取用和学习。


四、优化服务。要切实抓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办税引导,各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要求的工作流程设置专人专岗负责工商登记信息清分工作,优化纳税服务质量。要在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税务窗口设置“三证合一”咨询岗,选派素质高、业务精的工作人员承担窗口受理、解答工作,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质量。


五、组织培训。各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要以参加市局“三证合一”培训人员为骨干,对办税服务窗口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保障窗口人员熟悉流程、精通业务。


六、部门协作。各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要统筹做好改革过程中的过渡衔接工作,积极与地税部门沟通协调,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国地税合作。


七、应急处置。市局已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业务和技术问题。严格落实省局工作流程要求的首问负责制,各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应制定 “三证合一”专项值班制度,报告制度,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各单位应出台相应配套应急处置方案,坚决防止出现纳税人“多头跑”、“跑多头”、重复报送资料等问题,严防负面舆情发生。


八、督查督办。省局和市局已将“三证合一”改革工作列入2015年第四季度绩效考核,各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要根据本通知提出的要求,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跟踪督查。


附件下载: doc 文件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应急方案doc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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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