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14]21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14-12-30
文号:皖国税发[2014]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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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省国税系统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崇廉尚廉的文化氛围,培育廉洁奉公的道德风尚,引领广大国税干部依法行政和廉洁从税,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及税务总局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总体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正确方向,把廉政文化建设融入国税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设的全过程。突出国税行业特色,面向全体国税人员,以培育廉洁从税理念为根本,以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为基础,以规范税务行政行为为重点,以创建廉洁型国税机关为载体,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为我省国税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廉政文化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根据税收工作、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形势、任务和发展需要,将廉政文化建设与税收中心工作相结合,与文明创建工作相结合,与税务文化建设相结合,统筹协调,整体推进,使廉政文化贯穿于国税系统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之中,有效发挥其促进服务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国税的保障作用。

  (二)依靠群众,全员参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广泛的群众基础。坚持寓教于乐,大力开展贴近税收、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廉政文化活动。引导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培育理想信念,凝聚共同愿景,使国税干部真正成为廉政文化建设的参与者、实践者和推动者。扩大廉政文化辐射面,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延伸,全面反映廉政文化建设的动态,增强社会普遍认同感。

  (三)以人为本,以文化人。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做到以文化人、以廉正人、以德育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不断丰富税务廉政文化的内涵,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为核心,将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的职业道德规范贯穿其中,引导广大国税人员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

  (四)传承创新,统筹推进。全面坚持国税系统近年来廉政文化建设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准确把握廉政文化建设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正确处理好思想性与艺术性、传承与创新、普遍性与特殊性等关系,积极探索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切实推进廉政文化整体性、协调性和均衡性发展。

  (五)因地制宜,挖掘特色。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将各类廉政文化元素融入廉政文化建设之中,努力挖掘地方廉政文化资源,体现廉政文化特色,突出廉政文化主题,逐步形成集民族、地域、历史、文化等特色于一体的廉政文化。


  三、工作目标

  按照税务系统反腐倡廉教育“六个一”工程建设要求,通过整合和挖掘廉政文化资源,筑牢各级国税机关廉政文化建设主阵地,涌现一批税务廉政文化精品,不断增强廉政文化的感染力、渗透力和影响力。通过建立健全廉政文化建设体制和机制,保持廉政文化建设常态化、均衡化发展。大力构建单位倡廉、家庭助廉、社会督廉的全方位工作格局。通过持续深入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有效发挥廉政文化启迪思想、陶冶情操、净化心灵的积极作用,使得廉政文化建设与税收各项工作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税务人员秉公执法、廉洁从税的自律意识显著增强。


  四、主要任务

  (一)大力开展廉政文化主题创建活动。根据国税工作特点,统筹推进廉政文化“进机关、进院校、进家庭”等创建活动,营造生动活泼的廉政文化氛围。积极营造单位倡廉氛围,在国税机关和办税场所创办“廉政文化园地”,注重廉政文化建设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的有机统一,增强廉政文化的感召力、渗透力和影响力。积极营造校园育廉氛围,国税系统各级各类培训班按规定设置廉政课程、课时,普遍开展廉政培训工作。积极营造家庭助廉氛围,加强与国税人员家属的联系沟通,通过开展廉政座谈、寄发促廉信件、公布监督热线等方式,让家属参与到国税廉政建设之中,更有效地促进税务人员廉洁自律。积极营造社会督廉氛围,将廉政文化建设寓于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工作之中,通过定期召开税企座谈会、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发放廉政监督卡、在有关新闻媒体公布国税机关廉洁从税的制度规定等活动,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巩固加强廉政文化的主阵地建设。将廉政宣传教育作为廉政文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列为党组中心组必学内容、各类培训班必设课程和绩效考核必考项目。有条件的市、县(区)局在机关办公楼开设廉政文化活动室,内设廉政书架、廉政图展、廉政电子化教育等内容。在机关办公楼门厅、楼道开辟廉政文化宣传栏,悬挂廉政格言、警句、对联、书画、摄影等作品,宣传廉政规定,通报典型案例。在办税场所和家属区利用图书展览室、宣传栏、广告牌等传统形式加强宣传,同时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微信、微博等传播渠道,拓展宣传平台,扩大宣传覆盖面。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廉政文化活动。采取多种形式,结合当地实际,有选择性地开展一定规模的主题演讲、文艺演出、书画摄影、成果展览、知识竞赛、影视动漫、读书征文、廉政报告、警示教育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廉政文化主题活动,提高税务廉政文化的开放度和群众的参与度。开设廉政讲堂,以辅导、汇报、交流等形式,宣讲廉政文化,弘扬廉政理念。

  (四)规划构建网络廉政宣传教育平台。在国税网站搭设廉政教育平台,用直观、灵活的方法,发布廉政建设信息,公告廉政建设制度,通报典型案例,鞭挞不廉行为,实现网络廉政教育的常态化。探索廉政教育基地网络化建设,拓展功能,增强实效,实现宣传资源网络共享,促进税务廉政文化交流互动,提高廉政文化建设水平。

  (五)总结推广税务廉政文化建设经验。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学习观摩、经验交流、成果展示等活动,打造一批具有区域特点、富有时代气息的廉政文化精品,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效应,以点带面,推动全局。进一步加强廉政文化理论研究,推进廉政文化理论创新,提高税务廉政文化建设科学化理论化水平。积极参加当地党委、政府组织的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学习借鉴地方廉政文化建设经验,打造国税廉政文化品牌。继续加大廉政文化示范点创建力度,扩大廉政文化建设示范点覆盖面,争创廉政文化建设标兵单位,扩大社会影响力。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深入推进国税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基础性工作,是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省国税系统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培育高尚的道德情操,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税机关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将廉政文化建设作为长期的工作任务,科学制定廉政文化建设具体计划,深入把握廉政文化建设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二)明确责任,形成整体合力。国税机关各部门在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中担负着重要责任,要结合业务工作,发挥各自优势,找准廉政文化建设与税收工作的结合点,充分发挥廉政文化建设的导向功能、示范效应和载体作用。要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的整体合力。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将廉政文化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认真组织实施。

  (三)加大投入,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廉政文化建设经费保障机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场地等,切实保障廉政文化建设工作的有效实施。建立廉政文化成果评估机制,表彰廉政文化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以及优秀项目和作品。建立廉政文化建设人才队伍培养机制,发挥廉政文化建设骨干的带动作用,引导广大国税干部积极参与,不断推进税务廉政文化建设持续深入开展。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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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