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工程”简易计税,应该如何正确的工程计价和审价?
发文时间:2020-08-24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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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有些工程审计人员在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的“甲供工程”涉税审计中存在严重的认识误区:因施工企业给甲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就以“税前工程造价×(1+3%)”作为终审工程价。


住建部再次下发通知,明确提出: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根据税法的规定,在“甲供材”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可以依法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按照9%计征增值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按照3%计征增值税)。当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时,施工企业是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老项目标准)、甲供工 程业务、清包工工程业务”的工程计价参照营改增前的计价规则规定,但是城建税、教育附加及地 方教育附加列为管理费用。


因此,“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计价规则是参照营改增前的计价规则,即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由各项组成费用包含可抵扣增值进项税额营业税下的工程计价或“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计价=(含增值税的人工费+含增值税的 材料费+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3%)”作为计价依据。因此,审计部门在工程审计中,绝对不能认为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向甲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就认为建筑企业出现漏缴增值税的结论,而以“(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 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3%)” 作为终审价,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正确的计价方法应该以(含增值税的人工费+含增值税的材料费+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3%)”作为审计价给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此问题非财务范畴,但是作为更高一级的财务管理人员,在参与总包合同审核时,要及时提出财务的专业意见和依据,防止预算部门因政策的不熟悉而给企业造成不该有的损失,也体现了财务的工作价值和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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